谈医患官司的三把钥匙
毕业论文2.11W
[内容摘要] 当前,医患纠纷是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共同关注的民生热门,而医患"官司"又是患者碰到的最大难点。笔者以为,导致医患"官司"难的原因很多,不仅有医疗体制上的弊端,而且有医事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但就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三难"即:证据采信难、法律适用难、枉法裁判难追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笔者通过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司法调查,初步找到了打医患"官司"的"三把钥匙"。
[关键词]证据分配原则 损害赔偿 枉法裁判追究 第一把钥匙是民事诉讼中医患双方的证据分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民事诉讼中如何把握医患双方这一证据分配的原则呢?笔者以为,应当把握三个要点。 首先,要正确理解医患双方证据分配原则的基本内涵。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实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假如患者不能对上述题目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另外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假如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实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实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实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通情达理的。假如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公道说明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其次,要正确区分不同种类的医疗纠纷的证据分配规则。一是医疗事故纠纷案。无论是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疗技术事故,都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来佐证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患双方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来证实医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客观上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违规性;医疗损害结果是否发生;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假如患者在民事诉讼中,以医疗事故纠纷案案主张权利,不仅应当提供在医方诊疗的凭证和医疗损害结果的凭证,而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还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假如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在法庭调查中,就很难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假如医方要想证实其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就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假如不申请或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按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和卫生部卫政法发[2005]28号《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指出:"卫生行政部分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进行认定 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案。患方应当首先证实其在医方接受过医疗并发生医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以推定其责任,并独立行使司法判定权。无论什么鉴定都不是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以及唯一证据。鉴定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依职权委托为例外。即鉴定由当事人申请,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确有必要时(经法庭调查对患方举证无法认定,医方的举证无法推定时)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按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
[关键词]证据分配原则 损害赔偿 枉法裁判追究 第一把钥匙是民事诉讼中医患双方的证据分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民事诉讼中如何把握医患双方这一证据分配的原则呢?笔者以为,应当把握三个要点。 首先,要正确理解医患双方证据分配原则的基本内涵。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实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假如患者不能对上述题目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另外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假如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实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实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实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通情达理的。假如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公道说明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其次,要正确区分不同种类的医疗纠纷的证据分配规则。一是医疗事故纠纷案。无论是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疗技术事故,都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来佐证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患双方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来证实医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客观上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违规性;医疗损害结果是否发生;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假如患者在民事诉讼中,以医疗事故纠纷案案主张权利,不仅应当提供在医方诊疗的凭证和医疗损害结果的凭证,而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还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假如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在法庭调查中,就很难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假如医方要想证实其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就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假如不申请或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按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和卫生部卫政法发[2005]28号《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指出:"卫生行政部分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进行认定 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案。患方应当首先证实其在医方接受过医疗并发生医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以推定其责任,并独立行使司法判定权。无论什么鉴定都不是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以及唯一证据。鉴定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依职权委托为例外。即鉴定由当事人申请,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确有必要时(经法庭调查对患方举证无法认定,医方的举证无法推定时)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按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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