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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缺陷及经济法规范模式设计

移动电子商务是借助现代移动信息网络技术,以移动设备终端为工具,通过供应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配送网络、消费者等元素构成的依靠移动信息交互来实现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和消费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其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

我国移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缺陷及经济法规范模式设计

关键词:移动电子商务 经济法 规范模式

内容摘要:论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规范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方面的缺陷,指出在移动电子商务盛行的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规范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法规应当添加的立法考虑及其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立法重点,从而整理出系统的移动电子商务立法设计中可以采用的科学立法模式。

◆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移动电子商务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根据淘宝网的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淘宝网的手机淘宝全年销售交易总额达到118.18亿元,比2010年的18亿元同比增长了656.57%。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地发展,通过有效的针对性立法来规范该市场的运营秩序、促进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我国移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缺陷分析

自1999年我国《合同法》修订中认同了数据电文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2005年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10年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施行的《关于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虽然都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活动环节进行了法律规范和指引,但是对于移动电子商务,这些法律法规法条均未进行细化的规定,同时国家对于移动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也依然处于初级阶段,移动电子商务业务往来和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只能以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相关法条为依据,其适用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监管主体分散化,缺乏立法统一

目前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处于多重监管之下,其电子支付领域主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电子认证服务、证书、技术服务和通讯服务标准主要服从工信部的监管,商务交易行为还受到商务部的规范,而在特定的领域如医药零售还受到特定机构如药监局的监管。(转载自论文之家 ,请保留此标记。)我国移动电子商务作为一个结合了多种交易实体、依托移动电子网络进行商务交易的新型业态,其规范和监管主体的分散化导致了目前我国对于移动电子商务的监管往往会因为缺乏统一的协调、明确的监管职责说明而产生各个监管机构各自为政,出现因为监管部门的行为冲突导致的重叠监控或是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间隙而导致的监控空白,这些监管上的缺陷都不利于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同时,由于这种监管部门主体的分散,移动电子商务的立法规范和立法思路很难形成统一的协调,对于移动电子立法的操作也无法系统化地进行,从而阻碍了一套统一的、适用于移动电子商务行业特色的监管法律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