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纳税筹划研究
毕业论文3.08W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优化,在实施新法过程中,企业如何适应变化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从纳税人身份、税率适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等方面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有效降低税负,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纳税人类型划分,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方式,有效降低税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许多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新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
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而对非居民企业中,原采用预提所得税的税率10%的外资企业来说,则有一定的增加。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1)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新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2)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标准,计提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和职工教育经费2.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纳税人类型划分,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方式,有效降低税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许多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新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
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而对非居民企业中,原采用预提所得税的税率10%的外资企业来说,则有一定的增加。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1)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新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2)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标准,计提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和职工教育经费2.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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