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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意愿与后果简析

  

      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农村土地细碎化成为问题,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一直以来是中央农村政策所追求的目标,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途径是土地流转。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看来中央是决心在农村土地上做些文章了。 
      土地流转至少涉及三方面的主体,一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出方,一是愿意租入土地的土地流入方,一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社集体。本文从用于农业经营的土地流出方和流入方的流转意愿,及土地流转可能造成的后果方面,对农村土地流转作一简要分析。
     
      一、土地流入的三种类型及其表现
      在流转土地不能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一般的农地流转,只能从事农业种植,从流入方来讲,有三种理由流入土地,一是从事小规模的家庭耕作,比如因为家庭承包耕地太少,而租种一些耕地,以达到适度规模经营;二是从事大规模农业经营,比如通过租种上百亩乃至数千亩耕地从事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三是租入土地从事高效农业,比如种植中药材、西瓜、蔬菜、苗木、花卉等,以获取高额收益。这三种理由的土地流入,构成土地流入的三种类型。我们对这三种土地流入类型分别作些分析。
      先来看第一种土地流入的类型,即租种土地用于从事小规模家庭农作的土地流入类型。这种类型可以有三种表现。第一种表现。家庭耕种土地少,通过租种土地来获得适度规模经营,这种租种的土地要支付租金,但租金不可能太高,因为家庭土地经营的收益不可能太高。在当前农村,这种形式的租种已经十分普遍,主要是那些外出务工农户将土地流转到亲友,或租给本村本组人耕种,租金并不高,但外出务工农户可随时要回自己的'土地。这种流转可进可退,方式灵活,是当前农村最主要及最普遍的土地流转形式。第二种表现。在外地租土地耕种,如中西部农村的农民到东部发达沿海地区租种土地,这种租种一般只是短期租种,种地农民户口并不能迁移。这种租种也是短期的可逆的土地流转形式。第三种表现。家庭土地流转也是跨地区至少是跨村庄集体的,是一个农户家庭到另外一个村社集体租种土地,其租种土地的规模与所到村社集体农户平均种植规模相当,这种租种的土地,往往是所到村社一个农户因为外出务工赚了钱,而在城市购买住房,且有了稳定就业和收入之后,将住房和耕地转让给非本村社农户,自己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外来农户因为已经购买住房,而可能将户口迁入本村,从而获得村庄成员权。比如我们在湖北京山县调查,京山县农村就存在大量这种外地农户在本地购买农民住房和耕地,并将户口迁入的情况。我们调查过的孙桥镇沙岭湾村,自1990年以来,已有50多户(全村500户)本村村民将住房和承包耕地卖给(转让)外来农户,这些外来农户因为在村里买了住房和承包地,而将户口也迁入进来。到沙岭湾村买地的外地农户,大多是经济条件更差的山区农户。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是不可逆的。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并没有形成土地规模经营,仍然是村庄平均的土地经营规模。值得注意的是,沙岭湾村50户卖地和住房的农户,相当部分并未能真正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和收入条件,做生意失败或打工不赚钱,他们目前的生存状况要比在村庄务农家庭的状况差。

土地流转意愿与后果简析

      再来看第二种土地流入的类型。这种类型的土地流入远较第一种少,原因是大规模租入土地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的收益有限,而租入土地的成本很高。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并无超额的收益,大规模经营并不比家庭经营的效率高。大规模种植业的好处也许是可以通过机械化来减少劳动投入,降低投入成本,却很难获得比家庭经营更高的产量。大规模种植的农业生产管理也是难题。与一家一户小规模农户谈判流入土地也是难题,因此,除非恰好有大块的耕地可以流入,单纯从事大宗农产品种植的规模经营似乎难以形成气候。湖北大冶农民侯安杰从一家一户租入土地,规模竟达到2万亩,且主要从事粮食生产,也算是一个奇迹,但很难持续。这样一种从小农家庭中流入土地而从事大宗农产品规模种植的情况,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只可能是少数,将来也只会是少数,因为没有效益,不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