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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电算化治理的基本方法

出口退税电算化治理的基本方法
我国在实行出口退税电算化治理的过程中,其基本主要集中在申报、稽核、审核、退库各个环节上,并且做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操纵性和实用性并重的原则。  一、出口退税申报的电算化治理方法  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治理过程中,就是大力机快速便捷的上风,将企业相关数据录进计算机中,运用同一的治理软件,提供、正确的信息资料。  我国进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要求采用加权均匀法,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度内不能更改。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进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分集中录进方式,也称集中录进;若企业计算机录进能达到退税电算化治理的要求,报经税务部分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进的方式,也称分散录进。  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进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要求,装订成册。采用集中录进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计算机治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也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也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也称汇总表)。采取分散录进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中的有关录进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天生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退税部分须安排专门的职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的磁盘等有严重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据,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1.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单证;  2.项目未列齐全和完整的单证;  3.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单证;  4.逻辑关系不符或不清楚的单证。  二、出口退税单证的稽核方法  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经贸主管部分负责进行。当外经贸主管部分接到进出口企业送来的退税单证后,应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稽核工作,须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数据进行仔细地核对,经稽核子系统核对后,由进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关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给税务部分。税务部分接到退交来的单证和数据,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再次重点稽核;  1.属于远期收汇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的证实材料;  2.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珍贵货物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3.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正常,是否有价格转移的行为;  4.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有无波动较大的情况。  三、出口退税单征的审核方法  国家税务部分在履行退税退库之前,还必须再一次地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单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办事,充分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精神。退税部分对出口单证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一)退税部分必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对照审核,若对照审核中发现了题目,则应该在申报表上加以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进(审核)题目记录及订正表”(也称进货订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进(审核)题目记录及订正表”(也称出口订正表)。  (二)税务部分必须按照两次录进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进计算机,天生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进过程中假如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还必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再次录进计算机。  (三)退税部分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1.检测录进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进的数据;  2.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3.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实、退还补税证实、代理出口货物证实等信息交叉互审;  4.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四)退税部分必须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公道换汇本钱的上下限,对超出没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分应该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退税部分对出口退税数据录进、审核环节发现的题目,还必须作以下进一步的核实检查:  1.属于退税部分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进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2.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在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3.属于海关、外汇治理、外贸主管部分等提供的数占有错误的,应由其出具书面证实材料,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分才能给予办理退税,  4.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退税部分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题目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跳过,办理退税:  1.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的,  2.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假如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3.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中的税率不一致的,  4.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的商品;  5.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分出口的,因分部分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分占用,其他部分申报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6.采用加权均匀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加权均匀单价申报退税时,导致换汇本钱过高或过低的。  (七)税务部分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2.主要材料的数目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目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目是否填写为零;  3.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4.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5.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八)退税部分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将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核对,假如是属于电子数据,必须按照下列进行处理:  1.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分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区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分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机审核时,假如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如下:  1.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2.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的除用“调整法”调整以外,亦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分应该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即是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