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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体系

   一、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的涵义与必要性
  随着检察变革的逐渐深化,检察业务程度要向更高层次提升,原有的工作机制在运转中存在着一些弊端,还不能完整对渎职侵权办案工作起到全面考核、严厉监视的作用,因此,完善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搭建一个科学、严谨的质量评价平台成为燃眉之急。
  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是指经过系统的管理办法对渎职侵权案件办理质量停止科学评价,并借以限制、标准检察官的办案行为,鼓励其进步执法程度,保证案件质量的一种管理机制。检察业务工作内容的展开是以办案为根底的,因而案件质量的上下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完成,能够说是检察业务的中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盘绕渎职侵权案件质量树立一定的评价体系,关于保证检察业务工作的展开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是现代司法理性批判性特征的必然请求
  现代司法理性既是人类司法文化的结晶,又是推进司法文化进步的思想动力。“借助这种机制,法律标准才干取得它的可塑性和再生力,成为随社会变化而变化的活体。”�豍现代司法理性的批判性特征不只请求法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独立的判别,而且意味着对司法活动本身也要停止经常性的批判性深思。这种批判应当是自我的批判,其目的不是为了否认,而是经过自我的评判和深思使得司法活动维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完成自我超越和不时开展。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查正是这一批判肉体的制度表现。因而,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查表现法律理性,契合现代司法理念请求。
  (二)树立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是完善检察官监视限制机制的需求
  检察官依据职权和检察长的受权,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的实体及程序事项具有一定决议权,并对决议事项独立承当义务,相关于案件审批制下的承办人有了很大的不同,旧的层层把关的质量考核体系也已不顺应形势开展的请求,需求停止变革。
  相关于以往的承办人而言,检察官具有了更多的自主决议权,权利假如不加监视就必然招致滥用,因而就需求树立与检察官办案义务制相顺应的监视限制机制,表现义务制的原本涵义。随着检察官办案义务制的施行,诉讼部门的担任人也由原来的案件行政审批者逐渐转变为真正的案件管理者。在放权的根底上,如何全面把握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办理质量,保证检察官办案质量不因其独立行使职权而失控,促进主诉制的良性开展,成为一个必需研讨的课题。
  树立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体系,采取检察官自评与部门担任人考核相分离的方式,对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停止客观评价,担任人能够在不干预检察官自主决议权的同时来影响、监视其案件办理工作,从而到达促进检察官标准办案、盲目进步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树立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是促进办案流程建立的需求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立纲要》提出,为不时进步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获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行流程管理,以构成构造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厉、限制有效的业务工作运转机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这几年来也循着流程建立的思绪,从受理案件直至出庭诉讼,制定了十余个标准化文件,下发各基层院公诉部门执行。这些文件关于促进诉讼工作的标准化建立、进步渎职侵权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均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但文件自身并不能直接发挥标准的作用,还需求有一个机制来贯彻落实。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体系能够将上述标准化文件作为本人的评价规范,使之成为承办人的`盲目行动。部门担任人可经过系统剖析的办法,发现、研讨并处理各项标准化文件在施行中的详细问题,使静态的文件请求转化为动态的施行过程,以到达制定这些文件的初衷。
  (四)树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是对渎职侵权案件停止科学管理的需求
  随着检察官办案义务制的施行,诉讼部门担任人从以前的行政审批者转变为业务管理者。诉讼部门担任人应如何顺应这种角色变化,加强本人管理的科学性,却是一个缺乏系统、深化研讨的课题,理论中更多地是靠个人经历来停止探索。
  笔者以为,在渎职侵权案件的管理中容易呈现三种问题:一是单一、不全面。对案件的管理只关注起诉与否。实践上,诉讼工作有着全面的请求,包括案件检查、办案效率、诉讼监视、文书制造、出庭质量、综合管理、社会效果等诸多方面。二是笼统,不精密。部门担任人可能以为,既然是检察官担任制,就放手让主诉检察官去做,本人只需提一些准绳性请求就能够了。案件质量的保证也不能完整依赖检察官的义务心,仍需求有管理机制上的保证。三是零散,不系统。部门担任人可能较容易发现某一个案件、某一个承办人、某一个详细方面存在什么问题,但假如没有科学的管理机制保证,就很难系统地发现部门承办人存在的共性问题。所以,“过去我们不科学地、片面地将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作为评价案件质量好坏的规范,却疏忽了对案件从立案到审讯直至执行全过程的质量。”�豎
  树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能够将案件办理的请求全面地予以落实,并提出详细的评价指标让检察官参照,同时体系自身就契合系统性的请求,其分类规范、考核时间和反应研讨机制的设置都有助于部门担任人去发现规律,而不是忙于处理详细问题。显然,树立这样一个体系可以顺应科学管理的需求。
  二、设定客观、科学的规范是评价工作的前提
  案件质量评价制度作为审讯质量管理的手腕,必需有相应的评查规范与之相顺应。固然为保证法官审讯独立,应赋予其一定的自在裁量权,但各国对法官裁量权的行使,都有监控手腕,很多国度固然没有树立严厉的审讯质量控制体系,但将其作为一种不肯定的指标交给社会、律师、公众来评价,最终会产生政治上的结果。�豏
  (一)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规范设定
  渎职侵权评价规范的设定是一项庞大的工程,由于天文位置、经济开展水平等要素的不用,各检察院需分离本身实践,构成实在有效的考核规范。

1.可制造各类渎职侵权案件《质量检查表》、《办结线索检查表》、《法律文书检查表》及《自侦部门办案录像检查表》等,从认定事实、剖析证据、适用法律、处置决议、司法程序、案件归档及赃证物管理等不同角度停止细化,并设置每一项规范所占的权重分值。评价工作人员依照考核表所列规范停止并阐明理由,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如:对自侦部门的检查是经过《自侦案件质量检查表》、《办结线索检查表》、《法律文书检查表》及《自侦部门办案录像检查表》分别停止评分,最后加权得出最终均匀分。

试论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体系

2.对撤销立案、不予批捕、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及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进一步明白渎职侵权评价规范,区别不同状况,不能片面地以为能诉、能判的就是铁案。如高检院最近颁发的质量规范认定规范中对经法院判决无罪的公诉案件,就请求还必需“经检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才以为是错案。在质量评价中,这一规则的肉体完整应当表现于对前述撤案、不捕、不诉、撤诉等案件的评价规范。
  3.渎职侵权评价规范的设定还应突出全面准绳,加大在案件办理的监视、预防效果和标准化水平方面的评价力度。在监视和预防效果方面,关于办案后还依法实行检察监视职能,如有立案监视、追捕、追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法制宣传或预防措施的,应当设置一定权重的贬责分值;在标准化办案方面,评价的触角还应伸展到能否契合案件流程管理的请求,能否契合督查督办请求。
  (二)渎职侵权评价规范面向的不同对象
  渎职侵权评价对象分为业务部门(集体)和案件承办人(个人),对集体的评价包括办案数量、整体办案质量,经过案件动态剖析等方式停止横向、纵向的比照。对个人的评价主要是着眼于每个办案人员的办案工作,以办案组为单位,评价办案组整体的办案状况。
  (三)渎职侵权评价规范的产生
  渎职侵权评价规范必需具备权威性才干得以有效操作,这种权威性除了取决于其自身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外,还取决于其产生的程序。因而评价办经过讨论草拟出评价规范草案后,应当经过公示、意见搜集、检查修正三个步骤,再报检察委员会审议经过构成初稿。在初稿公示期间,由评价办全面搜集、统一检查各部门对评价规范初稿所提的意见后停止修正,经过公示及检委会审批确立评价规范的权威性。
  三、渎职侵权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构建一个渎职侵权的根本框架,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应契合本身的特性、检察工作的实践,以及法律规则。
  (一)目前主要的渎职侵权评价组织方式
  从各地检察机关案渎职侵权件质量评价理论看,评价组织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视是检察机关内部是最高层次的监视方式,具有最高权威,通常由检察委员会委员担任评价。�豐即由检察委员会委员检查。评价渎职侵权案件质量。
  2.由渎职侵权案件管理部门担任评价。首先,设置于研讨室。目前研讨室承当着检察机关较多的案件综合管理职能。�豑其次,设置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将这一职能归于检委会办事机构。�豒检委会办事机构目前的职能可以及时理解案件办理以及检察工作中的严重问题。
  3.渎职侵权案件督导形式。由资深检察人员组成案件督导组织,对业务部门的案件停止抽查、评价。
  (二)关于设立渎职侵权评价组织的想象
  笔者以为,应将案件质量评查机构独立出来并归入审讯管理办公室。由于审讯管理工作办公室具备行使案件质量评查职能的审讯管理权威,其行使评查职能契合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性质,有利于案件质量评查监视成效的完成,有利于审讯管理工作愈加系统化、标准化。
  (三)渎职侵权评价结论的构成
  1.渎职侵权评价意见审定。渎职侵权评价小组依据各种途径对案件停止评分,阐明扣分理由,评价办公室停止审核、汇总,构成对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案件质量的初评意见,案件质量考核指导小组审核决议。
  2.渎职侵权评价意见的复议、复核。对渎职侵权评价意见还应设置一定复议、复核程序。办案人员对个案检查、抽查质量评定结果或错案认定不服的,能够向案件质量评价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案件质量评价指导小组申请复核,案件质量评价指导小组的复核决议为结局决议。
  (四)渎职侵权评价工作成果应得到充沛应用
  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评价是对渎职侵权办案质量的权威评价,同时也是全方位地对办案状况停止理解调研。在评价的过程中控制了大量的办案信息,因而,评价工作的价值不只仅在于对案件质量的评价,评价工作的价值具有复合性。笔者以为,树立案件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必需从整体和系统的高度动身,注重它与其它有关制度的谐和配合,留意贯彻检察管理目的分歧准绳,确保它与检察机关的其它管理制度良好衔接配套,充沛完成制度间的互补和支持,推进构成完好系统的管理体系,从而有效促进处理纯目的量化评价易产生的干警工作观念僵化、机械化等目的量化评价机制本身无法处理的问题,从而使评价工作的成果多方面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所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