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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策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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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策略论文

摘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日趋复杂且大幅增加的态势。文章在解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及核心的基础上,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所形成的劳动争议原因以及劳动纠纷特点进行了深入探析,并针对性提出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四大建议性策略。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劳动力;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协调;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明显分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迫在眉睫。而相对于供给侧诸要素中的劳动力、土地、资本、制度创新等而言,劳动力要素的消化转移、优化配置则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因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要淘汰大批的落后产能,关停那些低端的、产能落后的“僵尸企业”,此类企业的部分职工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结构性下岗失业的危险与压力,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会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和长期化等新特点。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失业下岗职工的转移、安置、优化、再就业等问题,妥善解决与此相关的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积极主动协调劳动关系,确保职工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与核心

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现实的经济背景。2010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速持续下行,在供给和需求两端出现了明显的不协调、不平衡矛盾,供给侧对需求侧的变化适应性调整明显滞后,在低端产能严重过剩、高端产能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在于淘汰落后产能,发展高端产能,主要任务在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会不断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进资产重组,以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淘汰落后产能主要在于处理近几年来经济下行趋势下所产生的钢铁、煤炭、待售商品房和其他积压严重的过剩资源,使大量的生产要素从低效率领域向高效率领域流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落后产能的淘汰必然将会伴随着一些落后、低效、高污染企业被关停,部分企业被兼并重组等,而企业的这些动态则必然会伴随着劳动力及劳动关系的变化。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形成劳动争议的原因

1、低端产能被淘汰,失业赔偿成焦点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部分企业主要为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企业,这类企业不仅生产效率低下,还会给生态环境带来较大的污染。高污染、低耗能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下,或面临着被重组、兼并,或面临着被淘汰、关停。当前对经济形势进行调整,产业链低端的中小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生存压力。部分企业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缩减经营规模、降低劳动成本、搬迁至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地区、宣布破产或倒闭等,进而出现了企业裁员和员工失业等问题,企业裁员导致的员工失业必然会伴随着一系列经济赔偿或补偿等,而部分企业在自身经营困难或其他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劳动关系双方关于经济赔偿难以达成一致,或者完全不赔偿员工等问题。进而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出现劳动争议纠纷。

2、用人单位降成本,漠视员工合法权

当前在用人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精简人工成本,而部分企业在精简人工成本时,刻意回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投机取巧地以少于社保缴纳金额的现金来替代员工社保的合法缴纳权,或完全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或以其他各种理由要求员工无偿加班,恶意克扣员工工资等。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雇佣双方极易因各种原因出现利益分歧,进而产生劳动纠纷。

3、用人单位认知差,用工制度不规范

尽管劳动法已经颁布及实施多年,但是仍然还有部分企业无视法律的约束,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不举官不究,只要员工不向相关法律机构进行举报,即使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企业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失。即使员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异疑,只要与员工提前沟通私下解决,也能避免企业遭受法律制裁。在部分用人单位认知不全、觉悟不高和过于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员工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不与员工办理就业手续、不按照法律法规科学制定企业的管理制度、不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员工合法权益等,进而出现明显的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出现工伤却未购买保险、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在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这种问题也是造成劳动双方出现纠纷的原因重要之一。

4、依法治国渐推进,员工维权意识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期国家治理的新理念,在司法体制越来越严格完善的情况下,各大媒体和相关部门以各种形式对劳动法律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同时,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改革中降低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司法机关也前所未地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宣传和司法部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双管齐下的保护时,员工的维权意识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劳动力市场由无限供给转变为短缺时,劳动者具备更多的选择权来选择更加优质的企业,进而具备更加充足的底气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劳动纠纷特点

1、劳动纠纷案件逐渐攀升

随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改革使得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不断降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被企业非法侵害后,走法律渠道,将企业诉讼至相关司法机构的案件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案件33.22万件,其中还有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是通过私下调解达到一致解决。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案件40.92万件,同比上升了23.02%。201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案件46.79万件,同比上升了14.33%。劳动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意味着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为权益问题产生的纠纷在不断增多。

2、纠纷事实证据认定较难

劳动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法律管理范畴,民事法律中规定争议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对于证据的收集为“谁主张,谁举证”。虽然法律对于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但是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案件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案件。相对于企业而言,职工无论在哪方面都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

企业或因为改革的生存压力而降低成本,或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节约成本,所采取的不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补偿加班工资、给予合理的休假时间、规范工作考勤、规范工资基数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都会引发劳资矛盾、产生劳动纠纷。正因如此,现实中用人单位掌握着管理优势,劳动者在产生纠纷后收集相关证据难度较大,即便将用人单位诉讼至相关司法机关,法院也难以准确认定侵权事实。

3、群体诉讼案件不断增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得低端、高耗、高污染落后企业,在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中不断产生生存压力,进而出现破产、倒逼、被重组兼并等情况。以往的劳动纠纷案件中主要为企业中个别劳动者因为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采取法律途径将用人单位诉讼至司法机关。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则出现了诸多因为企业破产、倒逼等导致大批量员工失业,大量的员工经济赔偿不到位。而大量员工在讨薪无果的情况下,便会出现员工集体上访或集体诉讼,群体性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所追讨的薪酬或经济补偿数额巨大,劳动双方关系复杂,矛盾深刻,调节难度较大,纠纷问题往往会因为双方诉求达不到一致,而出现群众上访、堵路、罢工或其他事件,给社会的管理带来诸多威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也给群众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

4、劳动者诉求项目更复杂

劳动法的普及和法治社会的构建,使得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更加熟悉劳动法的细节内容,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具有更强的维权意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部分企业因为搬迁、破产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纠纷,往往比企业中的个别员工与企业之间产生的纠纷要复杂。有些劳动者对企业提起诉讼的项目较多,既要求企业赔偿相关加班费、社保缴纳款,又要求企业赔偿经济补偿金、二倍补偿金等,诉讼项目多、需要采证项目复杂、事实认定难度较大,进而使得整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难度较大,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

5、破产案纠纷难化于基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存在诸多现实性问题,在改革的压力下,部分落后企业出现破产、倒闭,而企业投资人又不知去向,企业内部保存的资料又残缺不全。企业投资人在企业关停后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企业资产时,在企业内部资料不健全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劳动者经济赔偿、加班费补偿、拖欠工资赔偿等,常常与劳动者自己主张的经济赔偿、加班费补偿、拖欠工资等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劳动者出现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通常情况下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为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提起诉讼会出现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在高级人员法院受理的情形,而这种破产案件导致的诉讼往往是群体性诉讼,涉及人员较多,涉及金额较大,不利于群体性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理念。

四、协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策略

1、引导下岗员工,合理流动资源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批企业搬迁、破产、倒逼、重组等,这也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一大批劳动者结构性失业。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调解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只是让低产能、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企业破产或淘汰,然而高产能、低耗能、低污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却在不断地增加,这类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同样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只有落后产能,没有落后劳力,人是最宝贵的财富”。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引导下岗员工,让下岗员工认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真正含义,按照新兴产业的就业要求,对下岗员工进行技能化培训,不断深化教育体系改革,不断将下岗员工推荐到新兴战略性企业内就业,既能解决新兴战略性企业人力资源问题,又能提高社会劳动力的再就业效率。

2、发挥政府职能,帮助困难群体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失业的员工,大部分属于学历层次较低、就业能力不强的员工,可能还在漫漫讨薪路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部分企业在存续期间可能存在未给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等非法行为。面对员工难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在短时间内又难以再次就业的困境,政府应该发挥兜底作用,积极利用各种社会救助手段,给困难群体提供一定的支持,帮助困难群体渡过难关。同时,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解决失业群体的经济赔偿等问题,积极深入一线,慰问困难群体,让困难群体第一时间知晓赔偿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积极推进困难群体参与再就业培训。

3、统一裁审标准,提高审判效率

2014年以来,我国劳动纠纷案件数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虽然“仲裁前置”使得诸多劳动纠纷案件被化解在仲裁阶段,但是仍有大量劳动纠纷案件进入了庭审阶段,特别是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导致的群体职工劳动纠纷案件。究其原因在于,劳动者认为仲裁庭与法庭对案件宣判的效力、公正性、标准性和结果存在较大差距,更多劳动者认为法庭的裁决更具有公正性和威严性。仲裁庭与法庭关于同一案件的审判标准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从统一裁审标准、简化裁审程序上着手,优化裁审衔接制度,可以试行仲裁委与人民法院定期联席会议、联合发文、调查协助、证据和文书共享、仲裁机构内设巡回劳动法庭等方式加强两者间的沟通协调等方法,来统一裁审的审判效力,从而让劳动纠纷双方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双方的争议焦点。

4、做好预警监测,提前化解矛盾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部分企业出现关停并转甚至破产现象。面对这样的新常态,相关部门不应坐等企业宣告破产,而需提前做好预警监测机制,既要主动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转型升级,又要监测企业运转动态,充分发挥破产管理效应,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第一,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走访辖区内的所有企业,通过审计等措施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积极组织相关企业进行重组兼并,对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帮助困难企业快速脱困,避免企业走向破产。第二,重点关注关、停、并、转、搬企业,积极利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数据管理中心,了解各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对数据出现异常的企业及早进行干预,做好预警,将劳动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对各种事件第一时间判断,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联动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诉求,安抚群众情绪,确保群众反应机制畅通,及时将问题的解决情况与群众沟通,最大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供需发展极不平衡的经济状况下,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出路。然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落后企业破产、倒闭、员工失业、企业主不知去向、员工赔偿不到位等劳动纠纷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站在职工角度,肯定职工为国家作出的贡献,了解职工诉求,化解职工与企业的矛盾,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异地安排、重新就业、转岗创业等问题。司法部门也应畅通诉讼机制,让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维护。

五、参考文献

[1]王一鸣,陈昌盛等:《正确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民日报》2016年3月29日.

[2]都阳:《不必担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发较大规模失业》,《人民日报》2017年1月12日.

[3]王全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的思考》,《工会理论研究》2016年第4期.

[4]蒋景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思考》,《山东工会论坛》2016年第6期.

[5]肖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背景下的劳动争议纠纷新动态》,《搜狐财经》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