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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博弈与环境法律责任的定量适用

环境博弈与环境法律责任的定量适用
摘 要:环境法律救济责任似一场国家与企业的博弈,为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适用环境法律责任必须定量精确、公道,使企业能够承受又尚有余地;按“本钱-收益”分析法量化其责任形式,改变法律规定只能定性不能定量的缺陷,有效进步救济措施的适用弹性,诱导并激发企业积极合作,力求博弈的合作解,获取博弈的双赢。
  关键词:环境博弈;救济责任;市场化
  
  环境法律救济制度是破坏环境行为的事后矫正制度。对企业而言,环境法律救济制度属“外力”干涉,侵犯其自主经营权,增加生产本钱,企业为减损经济利益必会抵制或逃避;对国家而言,这是维护公共利益,被破坏的环境必须恢复,破坏行为必须遏制。所以,环境救济行动就像一场国家与企业间的环保博弈,企业利用排污赚取额外利润,“不由自主”;国家实施法律救济,随之发生。在博弈的反复进行中,分歧作必然陷进“囚徒困境”,两败俱伤,终极社会利益受损。双方只有“合作”,才能使企业仍然盈利、环境得以改善和恢复,这才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也是环境法律救济制度的目的所在。这种求取重复博弈条件下的合作解,就是求取双赢。
  
  1 应精确、公道的适用环境法律责任
  
  由于环境破坏存在客观不可避免性及事后矫正的不可避免,救济制度在对破坏环境行为的事后矫正即环境的改善、恢复中的作用则显得格外重要。中国目前在环境法律救济中(包括实施细则在内),规定的救济措施形式有限,对破坏环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经济学上的精确定量,很难形成市场压力而缺乏有效遏制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规定的责任形式定性不定量,有警告、罚款、收费、赔偿损失、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封闭等,责任分级从轻到重,由一种到另一种呈跳跃式变化,没有连续衔接。分摊给企业负担的救济责任要么不值一提,要么负担不起,近乎随意。相当于国家面对着情况不一的各类博弈对手,只有寥寥数种手段对应,其结果是负担轻了纵容排污,社会利益受损;重了,伤及企业生产力,终极社会利益受损。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企业在生产中要么明减暗排,要么减产或停产,环境救济的实施成了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占优”策略,博弈陷进“社会困境”,环境题目得不到有效解决。争取企业合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承受得起所分摊的责任。要获取博弈的合作解,关键在于国家实施适用的、精确的法律救济制度。
  引进经济分析理念,企业排污是经济的外部性表现,是转嫁生产本钱,通过外部性内部化措施、迫使企业收回“转嫁的本钱”应成为实施环境法律救济的目的,使责任市场化、经济化,并以货币为量纲,核算本钱,精确划分。对各个企业需实施的环境法律救济,应按经济学含义以能够精确对责任轻重予以控制、确保分摊负担的公平、恰好相当企业本应自己负担却通过排污转嫁的本钱为宜。在此条件下,考虑企业的现实承受能力,将其应承担的责任正确定位于实际可行的水平,国家的博弈手段就具有“公道”性了,既保证了企业基本利益不受损害,又堵住企业推脱责任的借口,企业“配合”救济措施落实的积极性定会高于仅靠国家强制力推行的境况。因此,环境法律救济责任的市场化核算,将使国家在环境法律救济中有可精确调控的博弈工具,灵活应对各种救济需求,实现博弈结局的“帕累托”均衡。
  
  2 精确量化环境法律责任是争取企业积极合作的有效条件
  
 
  站在企业角度分析环境救济责任,促使其采取积极合作态度的因素除了道义以外,就是经济因素。如图1,横轴表示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纵轴表示企业的边际治污本钱;企业边际收益线MNPR向右下方倾斜;边际治污本钱与污染物排放量的关系由曲线MPAC表示,从右向左上方倾斜,因污染物越少,则净化难度越高、净化本钱投进越大。MNPR和MPAC相交于a点,a点左侧的边际治污本钱高于边际收益,右侧的边际治污本钱小于边际收益。b点是企业生产均衡点,假设此时企业治污投资为零,则排污量达到最大(q),线段bq代表此时的最大边际收益。当企业的放任排污受到追究、面临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或选择投资治污时,只要所担责任带给企业的负担高于a点对应的边际治污本钱C4,企业肯定会选择自己治污。例如投进本钱C1,则边际收益减为a1;投进C2,则边际收益减为a2;投进C3,则边际收益减为a3;……以此类推,企业可以视自身负担能力及法律、***等外部压力的大小,调整治污投进,在由MPAC、MNPR和垂线bq组成的三角形净收益空间abq内选择治污投进数额。这个净收益三角形能为企业保存一定收益,成为诱发企业投资治污的`经济因素,企业在此范围内投资治污利于法律担责。这说明只要能够精确公道地认定法律责任,为企业划出一个承担救济责任的“合作”区域,企业就愿意并能够在博弈中采取“合作”态度。即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投资治污的积极性,国家与企业的环境救济博弈具备获取“纳什均衡”合作解的条件,精确量化环境法律救济责任非常关键。   3 救济责任的确定应留意最佳作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