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保险公估人考试重点:建筑工程险的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一般都有免赔额的规定。规定免赔额,是为了促进被保险人谨慎施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规定的免赔额包括:(1)特种危险免赔额。即对地震、洪水、暴雨或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规定免赔额。(2)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即保险人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用机器、装置及设备等承保项目遭受保险风险时的免赔额。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3)试车期的免赔额。即对于安装项目在试车考核期内发生的事故规定的免赔额。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应当由设计师来承担,设计师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转嫁这一风险。如果需要工程保险人来承担这一风险,需另行约定。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如果没有造成事故,应该由制造商或者供货人负责此项损失和费用;如果已经造成事故,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于其本身的'损失,仍由被保险人向供货商或者制造商索赔。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机械或装置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但是,外来原因引起的机器损失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这类财产价值不易确定,而且易损易丢,一般都不予承保。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因为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无法证明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保险人无需负责。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这些运输工具如领有公共行驶执照,可以在保险区域之外的范围内活动,风险较大,不宜在建筑工程险中承保。但是,对于没有公共行驶执照仅在工地上行驶作业的推土机、吊车等,可以作为施工机具设备投保。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已经使用,或已经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上述两条所提到的人员都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予承保。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三)总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对于由以上政治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建筑工程保险一般不予负责,但是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投资风险保险”的方式转移。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投保由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可以通过扩展责任方式加费承保,但是这种附加险所保障的是罢工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并不包括由罢工引起的停工等间接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因工程停工而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属于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范围。如果停工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应该在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履约保证项下要求损失或费用的赔偿。如果停工是由于工程所有人的原因所致,例如,不能及时付款等,那么损失就由所有人自行承担。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建筑工程保险只对因保险责任造成的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均不予赔偿。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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