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本站小编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你们都准备好了么?
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解释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解释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解释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释】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扩展注册会计师相关知识阅读】
证书管理
专业阶段合格证管理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财政部考委会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综合阶段合格证管理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现已取消“在5个年度中完成”这一规定)。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到综合阶段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全科合格证管理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5个年度内,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财政部考委员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应持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凭证向参加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
全科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同时向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督促其申请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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