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指南2017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已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失业保险领取指南,欢迎阅读。
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已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受理单位
1、市区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
2、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
申报资料
(一)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张2寸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生,提供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3、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6、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7、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市区户籍人员要求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需提供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资料: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8、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非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张2寸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2、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3、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4、持申领时间未满半年《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证明;
5、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工作流程
1、申请。市区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
2、受理。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3、录入、审核。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录入、审核申请资料。
4、打印、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打印《就业创业证》的相应页面,并由原受理失业登记的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发放《就业创业证》。
办理时限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业登记。
城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
申领对象
杭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或选择在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在杭州市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受理对象
1、市区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申报资料
1、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杭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外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4、杭州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5、涉及1999年1月1日前的失业缴费记录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军龄未享受的,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或军龄视作失业保险年限审批表。
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可按以下流程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申请。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职工本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受理、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3、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自核准的'次月起由本人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 携带《就业创业证》、本人私章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失业状态(连续2个月不办理的,视同已重新就业)。经确认后,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到经办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超过60天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 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办理时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可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外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享受
申领对象
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在杭州市区缴纳失业保险费, 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选择在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区以外的城镇失业人员。
受理单位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申报资料
1、《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3、杭州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4、涉及1999年1月1日前的失业缴费记录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军龄未享受的,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或军龄视作失业保险年限审批表。
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可按以下流程办理外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1、申请。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受理、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
3、转移。资料申报7个工作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失业人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计划财务处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大江东区申领的另行规定)。由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有关领取的事项。
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按当地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于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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