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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是如何避免风险的?

企业融资有哪些风险?怎么才能避免风险?下面是相关的方法与分析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企业融资是如何避免风险的?

股权投资,对于中小企业主而言,是一个很具有吸引力的融资方式,但同时投资方出于对国内企业经营现状的担心,也往往会在股权投资协议里设置很多的风控条款,这也让企业决策层心生疑虑,不要“前门驱虎,后门进狼”,所以本文就是以一种公允的态度,不偏不倚地来阐述一些投资协议中常见的问题。

对赌条款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是估值调整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的形象化翻译,是一种“射幸条款”,主要是包含在增资协议里,解释与适用应严格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一、财务指标

这是对赌条款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其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双方估值的最主要依据。被投公司想要获得一个好的估值,就必须对“良好业绩”作出承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双方一般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在对赌条款中,协议双方应该合理设定盈利目标,这也有效减少日后违约的几率。另外对“净利润”的内涵要做准确认定,

二、其他对赌标的

1、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如期上市。

“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也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公司在两到三年内上市,如果不能如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就必须回购投资方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现在这种方式的对赌,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单方面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证监会认为会影响公司控制权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条款必须解除。但是如果解除对赌协议,对投资方来说,令人很不放心,公司现在也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

很多投资方表面上会呈送一份声明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双方已经解除了对赌协议,但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订一份"有条件恢复"的新协议,约定如果将来公司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达成的对赌协议应继续履行。

“上市时间”的约定条款不是一种经常采用的对赌方式,投融双方的对赌主要还是基于企业的估值。

2、非财务业绩指标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各种非财务业绩指标,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量、技术研发专利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约定得过细过于精确,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会为达成业绩而做出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方应在对赌协议中主张更多的柔性条款,这可以让投资协议的权利义务更加均衡可控。

三、对赌补偿的计算公式

公司大股东在对赌失败后,即需按照当时的协议约定,向投资方作出补偿,而计算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而确定公司大股东需作出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T1年度补偿款=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应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速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的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投资方与公司方产生的纠纷,直接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对公司的未来过于乐观,承诺过高。

协议往往还会约定,在对赌目标达不到时,投资方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董事会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四、对赌年限和赔偿限额

对赌的年限越长,业绩预测的难度越大,不确定因素越大,对公司大股东而言,业绩补偿的风险就越大,目前行业里一般约定2-3年的对赌年限。

公司对未来的业绩预测发生重大误差,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这会导致高额赔偿,这也极易造成因不履约而引起的纠纷。

公司的大股东应在协议里要求:

1、设定免补偿区间:5-20%以内的业绩误差无须赔偿,为合理的弹性空间;

2、设定赔偿限额:要有一个赔偿的最高额,超过的部分无效;

3、设定除外条款:对一些外部因素可予免责或调整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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