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导语:日常征管中涉及发票发售、验旧、增版、增量;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变更等新的办税规定及应注意事项归纳如下,希纳税人认真阅读并按此办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向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欢迎借鉴!
针对这一问题,无锡市国税局编写了这本办税指南,面向新办纳税人,立足日常办税实际,从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申报纳税、法律责任、权益保障等六个方面对涉税知识作了[张维1]梳理,并对常见热点知识进行了整理和解答,力求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主动、及时的纳税辅导。希望能对新办纳税人办税能力和税法知识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此指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由于政策时效性需要指南及时更新,对更新不及时地请以各税务机关提供的最新资料为准。
我们提供的本指南,致力于您办税途径更加明晰、便捷。具体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和需要您配合提供资料等事宜,请您查阅《办税服务指南》。您可以登录无锡国税网站下载,或致电12366咨询相关问题,也可以提供电子邮箱、传真号码获取指南。本指南有以下内容请您知悉:
所谓依申请的涉税事项,是指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核批或核 准的涉税事项。
除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当地行政审批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外,其他所有依申请的涉税事项均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如果您有涉税事项需要办理,只需要准备好【办税服务指南】上列明的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交申请即可。对于属于当场办结的事项,受理人员将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当场办结;对于限时办结的事项,受理人员将在受理您的申请后打印【受理通知书】给您,通知书上注明有该事项的办结日期,您只需要回去等待,在办结日期当日或之后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批件即可。
为满足您新办之初对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了解的基本需求,我们特别为您提供“三个一”全程服务,即提供一本《办税服务指南》,举办一次免费培训,提供一条快速咨询通道。
1.《办税服务指南》:指南涵盖了纳税人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到清算注销各个环节办税项目的指导说明,您需办理涉税事项时请查阅《办税服务指南》。
2.免费培训辅导:我们每月为新办纳税人举办免费培训辅导,介绍基本政策、规定和日常办税事项,欢迎您参加。培训时间是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一个工作日)下午。
1.为使您办税更方便、快捷、高效,目前全市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服务厅延伸点)受理各项涉税事项。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以外的'其他部门人员不再受理依申请涉税事项。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不要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外的其他部门人员申请涉税事项。
2.为加强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规定了国税干部必须遵守的 。欢迎您对国税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监督执行。
3.如果您在办税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向我们反映或投诉,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加以改进,同时会严格为您保密。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致电12366,真诚欢迎您对我们的服务和廉政行为予以监督。一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4、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
10、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2份);
4、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应与附报资料一致,原件与复印件应相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章;5、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经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后,纳税人应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准予变更核准通知书(涉及工商变更的提供)1份
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1份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1份;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应与附报资料一致,原件与复印件应相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经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后,纳税人应补正或重新填报。
一、适用对象无锡大市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县局、分局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出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市区的纳税人到市行政服务中(观山路199号)国税服务窗口申报办理)。
2.纳税人在办理迁移登记前,应审核。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确认是否同意企业迁移或需要进行税收清理确认在原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完毕各项税收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主管国税机关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自受理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期限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分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分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须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对其清算所得进行所得税申报;
5.办结稽查、纳税评估、违法违章未结事宜,并结清应缴未缴的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退清多缴税款;
7.防伪税控企业(含一机多卡用户)需完成当月的报税,填写“二卡”收缴表,并上缴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设备。
8.纳税人完成上述1-7项事宜后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109.税务清算及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到受理注销的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同意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登记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是否应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应完整准确,印章是否应齐全;
纳税人在“本地”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向登记税务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并按规定申报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本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行政区划以内区域,无锡市区含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高新区、滨湖区、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及通州区。“外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
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登记。三、办理地点
1.纳税人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规定的时限内到登记税务机关领取《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本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1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应齐全,《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3.审核纳税人《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应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应相符,复印件是否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国税分局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分局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主管国税分局国税机关书面报告。三、办理地点
市区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新办纳税人在办理新办登记时同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服务窗口)。
(一)申请。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同时递交相关的证件资料。
2、纳税人(二)受理、审核。各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税务机关签章后返回1份《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给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分局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分局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分局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分局机关备案。三、办理地点
市区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新办纳税人在办理新办登记时同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国税分局领取并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同时递交办理备案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2.受理、审核。主管国税分局确认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主管国税分局签章后返回1份《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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