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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服务对象】

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业务描述(含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受理部门(含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点击链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或拨打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含新开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报送资料】(涉税表单可在文末附件下载)

(A0105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