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吧

位置:首页 > 职场知识 > 创业指导

《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全文

经河源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实施。

《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全文

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3号)和《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河委办〔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是指由河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推动河源市科技金融信贷风险准备的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增信贷款所发生的损失,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含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风险准备金增信贷款。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经济、产业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增信服务、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高新区管委会、江东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共同组成,市科技局领导任管委会主任,分管科技金融工作领导任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分别任副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科技发展规划与产学研结合科。市科技局直属科级事业单位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加挂广东省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河源分中心牌子)作为风险准备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风险准备金补充资金方案和变更风险准备金规模;

(二)确定和变更风险准备金的合作金融机构;

(三)制定和修改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及日常工作规范;

(四)核准入选“河源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

(五)审议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增信贷款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贷款的风险准备金补偿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账;

(七)监督风险准备金增信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风险准备金的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三)市金融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督促合作 金融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二)负责管理风险准备金的结算专户和会计账务;

(三)负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初审及推荐;

(四)办理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准备金手续;

(五)办理风险准备金代位清偿,协助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六)按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库标准,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对核准进入企业数据库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准入条件进行复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存放机构;执行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贷款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管委会报告有关授贷企业贷款使用情况;

(二)提供不低于风险准备金10倍数额的授信额度;

(三)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系数执行,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四)对企业库内申请贷款的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独立审批,做好风险防范,并将有关材料报管委会备案;

(五)负责风险准备金准入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六)提请管委会审议风险准备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办理风险准备金代偿手续;

(七)依法和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八)根据本办法,按相关规定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准备金账户。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规模和期限

第八条 风险准备金由市、县(区)政府出资以及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共同组成,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风险准备金设立期限暂定为5年。期满后,管委会需于2年内按出资比例向省、市、县(区)财政退还风险准备金本金。如发生风险补偿,按追偿实际结余退还省、市、县(区)财政。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本市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开展增信贷款业务。风险准备金运作初期择优选择资金雄厚、财务制度健全、追偿机制完善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试点机构,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期限为3年。合作协议期满后,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均无书面提出终止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

第十一条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季度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向管委会报告一次。

第四章 企业入库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风险准备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库条件

风险准备金适用范围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含孵化器在孵企业),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为河源市的企业法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二)企业注册时间2年以上或实际控制人从事相同行业2年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五)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加入科技型企业库的程序

(一)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证、法人代码证、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及人民银行征信证明等材料。

(二)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汇总企业申请,按准入条件进行初核,市科技局会同成员单位审查后报请管委会核准,将入库的企业名单通过市科技局网站或河源阳光科技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每年7月30日前,入库的企业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等相关材料,作为诚信参考指标。

第十五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库内企业复核一次,发现入库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报市科技局批准后予以除名,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获得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且造成风险补偿金损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

第五章 贷款程序及额度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贷款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填写《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申请表》,连同基本资料一并报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项目初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初审及推荐表》递交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审批。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推荐的企业按相关贷款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审批。

(四)管委会备案。金融机构将符合贷款条件并批准贷款的企业报管委会备案。同时,抄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存档。

(五)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报管委会备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贷款合同及落实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放款。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准入企业承担的贷款风险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对单个准入企业增信贷款每年只限一笔,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上笔贷款未还清的以及出现第十五条情形的,不受理企业新贷款申请。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十八条企业获得风险准备金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开支,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方面开支。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管委会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互通机制,每季度应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信贷企业的经营等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股人发生变更;

(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企业出现潜在风险损失的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通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条当企业的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5%时,合作银行应及时告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并暂停发放新的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视情况恢复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贷款风险补偿赔付时,风险准备金承担部分先由使用企业所在辖区出资部分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再由省市联动风险准备金补充。风险准备金追偿到位后,按代偿金额发生的比例归还风险准备金池。具体承担比例见下表:

序号

押品价值对比授信金额

金融机构承担比例

风险准备金承担比例

单笔授信最高额(万元)

备注

1

1:1(含)—1.2(不含)

70%

30%

1000

不同的金融机构按不高于此表风险准备金承担比例实施

2

专利权质押(授权)

60%

40%

1000

3

1:1.2(含)—1.3(不含)

50%

50%

1000

4

1:1.3(含)—1.4(不含)

40%

60%

1000

5

1:1.4(含)—1.5(含)

30%

70%

1000

6

信用

20%

80%

200

第二十二条风险准备金承担最大贷款损失为风险准备金的累计余额。当余额不足于承担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当贷款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经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启动法律追索程序,包括采取申请处置欠款企业的抵押物等法律追索手段,启动法律追索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收回贷款时,金融机构再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补偿申请(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则由金融机构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补偿申请)。经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核实后,报请管委会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不良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总额启用风险准备金进行代偿机制。

(二)当企业的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时,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及时采取包括追讨和清偿等机制措施,并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金融机构应将风险准备金先行代偿的金额退还到风险准备金账户;如发生实际损失,在抵扣追偿费用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将追偿后全部所得,按照“协定的比例承担损失的原则”进行清算,先回补风险准备金与合作金融机构损失,多余处置价款退还企业。

第二十四风险准备金代偿损失确认后,由合作金融机构提请管委会进行坏账核销、审核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负责风险准备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准备金的行为,管委会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准备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企业,按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