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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是什么意思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是一种与公司融资(Corporate Financing)方式相对应的融资方式,它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以项目未来收益和资产为融资基础,由项目参与各方共担风险,具有有限追索权性质的特定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是什么意思

项目融资的简单示意图

在项目融资中,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和贷款人三方当事人。

项目发起人(Sponsors)是项目的实际投资者,也称为项目投资者,它可以是单独一家公司,也可以是由多家公司组成的投资财团。项目融资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项目公司,发起人在该公司中拥有股份,其性质类似于控股公司。项目发起人是项目融资中的真正借款人,它一般需要以直接注资或间接担保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

项目公司是由项目投资者按照股东协议(或称合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设立的,其主要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通过持股拥有公司,并通过选举任命董事会成员来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管理。项目公司以公司法人身份进行融资并承担相关责任,它是项目的直接主办人,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作为独立法人,项目公司拥有管理和处置公司资产的一切权利,并相应承担一切相关的债权债务责任,在法律上具有起诉权和被起诉权。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主要是商业银行、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承担项目融资责任的银行可以是单独的一家商业银行,但一般是银团贷款,参与的银行可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其参与数目取决于贷款的规模和项目的风险。银行一般希望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方式来减小和分散每一家银行在项目中的风险。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主要包括各大商业银行、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有资金盈余的企业等。项目融资责任可以由单独一家商业银行承担,但考虑资金实力和项目,则往往通过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来完成。根据贷款的规模和项目风险,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可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样,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方式可以弥补一家银行资金的不足和分散减小每家银行在项目中承担的风险。

 拓展:

项目融资与传统的公司融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融资方式从来源上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主要是指通过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来转化为企业的投资,即将留存收益和折旧作为企业扩大规模的资金进行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不需要企业支付利息或者股息,成本比较低,并在股权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融资目的。内源融资一般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具有低风险性、低成本性和自主性的特点,是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往往作为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当内源融资获得的资金无法满足企业需求时,企业才会通过外源融资方式获得资金。外源融资主要是指从企业外部获得企业发展的资金,并转化为自身投资的过程,一般按产权关系可以将外源融资划分为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其中权益融资又可以分为私募股权和公募股权,私募股权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而筹集资金的过程,公募股权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而筹集资金的过程,权益融资不需要到期还本付息,没有偿还资金的压力,一般被称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债务融资又可分为银行贷款、公司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等,除靠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进行的短期融资外,其他债务融资一般都要求企业定期还本付息,企业面临的压力较大,融资成本较高,而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主要来源于债务融资%外源融资使企业筹得的资金远远高于内源融资,尤其是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的企业,单纯的内源融资无法筹集企业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往往还要采取外源融资的方式。

从总体上看,项目融资之所以这些年来发展得比较快,是由于它具有一些其它融资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无追索或有限追索;允许有较高的债务比例;享有税务优惠;可以实行多方位融资,等等。项目融资的主要弊端是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有较高的利息和费用负担。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BOT项目融资方式得到了长足发展,这种融资方式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广泛重视,被认为是代表国际项目融资发展趋势的一种新型结构。进入90年代以来,融资证券化又成为金融市场的一种新趋势,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项目融资的一种全新操作模式—资本证券化在美国兴起并逐渐向全世界扩张。项目融资经过10年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出现的项目融资种类有贷款、发行债券、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方式、以“远期购买”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方式、以“融资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方式、BOT项目融资方式、ABS项目融资方式、TOT项目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为解决代理人问题而生

代理人问题通常是由于公司内部不同部分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而产生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同公司一般会选择适合自己的资本结构,使得内部利益追求均一化。

公司的股东想让公司的CEO做出利于公司市场价值增值的决策,这一情况实际上就是一个代理人问题,因为CEO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并不总是考虑股东的利益。为了就解决这一问题,有人提出股东应该与管理者签订详尽的合同,合同中攘括了所有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且要求管理者应该遵照合同条款去执行。这一方法听上去可行,实际上是难以实施的`,且不说攘括所有情况的可能性有多大,股东监督管理者的执行情况就会耗费很大的成本。

解决这一问题的通常做法是让出一部分项目股权给经理人,起到一个正面激励作用,由于经理人的参股,那么其就会做出利于公司增值的决策。

资本结构的变化可以轻松解决代理人问题,这一变化将一部分公司风险轻松转移到经理人身上。但需注意的是,这一方法就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它顺利解决了经理人效率低下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经理人不能像一般股东那样多样化自己的投资组合,所以他承受的风险要比其他股东更大,那么他就会要求高的回报来补偿自己承受的高风险。

项目资本所有者之间会签订各种合同,这可以有效将项目的风险分散。正如上面经理人的例子,尽管这样做并不一定有利于股东的利益,但它确实可以解决让人头疼的“代理人问题”。

项目融资的参与除了贷款方和项目公司之外,还包括一个或多个项目发起人、承包商、项目原料供应者、产品的购买者和主事政府。

发起人和投资人.项目公司的控股权一般掌握在项目的发起人手中,发起人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而其他股东则通常与项目有商业上的联系,比如供应商和产品的采购商或者是项目的直接投资人。以PEC为例,它正在印度尼西亚建造发电站,其40%的股权掌握在Edison Mission Energy(梅森能源公司)手里,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Corp.占12.5%的股份,Mitsui & Co. Ltd.(日本三井)占32.5%的股份,PT. Batu Hitam Perkasa占15%的股份。这是一个典型的项目融资,日本三井作为主要股东则是项目的承包商;梅森公司通过它在当地的分公司管理这个项目的运作;通用电气则为项目提供汽轮发电机;印度尼西亚公司PT不参与公司的运营,但负责当地的政府公关。

贷款方.基础实施项目需要大量资金,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向银行、借贷机构或是债券市场借贷而来。在PEC的例子中,参股人投入了6亿8千万美元作为资本和次级债务,而其他18亿美元则是优先级债务。项目公司有时不会发行普通债务,它会和银行签订以未来产出作为抵押品的合同,银行预付给公司一笔资金,待到公司有产出后,银行拥有产出品的所有权,但公司需以合同价格购回产出品从而清偿银行债务。尽管银行贷款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2年,但是大部分基础设施愿意通过银行贷款而不是长期债券去获得资金,一些观察员认为公司之所以不能拿到长期债务资金,是因为债权人是风险规避者,但这些债权人也会持有大量的多样资产,所以这一猜测就站不住脚了。我们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银行债权相对集中,所以它可以花很多精力去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并且一旦这一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它也可以督促项目方重新商议。而相反,债券所有权相对分散,个人没有精力和实力去评估项目,也没有能力在项目进行中重新签订合同。所以项目公司很难通过长期债券融得资金。但是一些风险较低的项目可以通过债券融资,但即使这样,也需要保险公司或是国家机构进行担保。一旦项目完工并正常运作后,项目公司通常会进行债券融资以偿还银行债务。

政府.政府在项目中通常扮演规则制定者的角色,项目的发起和建设需通过政府的允许。在许多情况下,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一直在项目公司的手中,这是一种“build-own-operate” projects,而有一些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到期后,政府收回该项目的所有权,这是一种“build-operate-transfer” projects。

承包商.承包商通常会持有项目公司少部分的股份

供应商和购买方.当项目完工并正常运行时,它的供应商提供原材料,购买方购买产品。一个项目的购买方可以是众多终端消费者,也可以是一个行业或是一家大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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