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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内容大家了解哪些?需要注意哪些呢?

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交存的、担保乙方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三)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四)信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用于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资金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五)信用账户: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授信账户”。

(六)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七)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八)普通买入: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买入、信用买入。

(九)普通卖出:是指甲方卖出其信用账户内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卖出、信用卖出。

(十)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十一)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十二)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乙方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十四)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十五)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十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十七)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和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乙方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十八)强制平仓:是指当甲方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乙方对甲方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

(十九)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十一)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十二)本合同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已详细阅读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乙方已向甲方详细讲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已经准确理解以上文件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三)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四)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无任何权利瑕疵。

(五)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起诉等情形。

(六)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七)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信息、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八)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九)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持有江海证券股权。

(十一)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12〕905号《关于核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四)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五)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并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向乙方申请转出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3、在甲方融入资金、融入证券的使用期限内,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资费用等)的时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依法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5、因乙方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物,并不再向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3、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并且不得以信用证券账户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4、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并且不得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不得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5、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6、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与其他证券公司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证券公司另行签署融资融券合同。

7、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8、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到信用账户销户前不得持有江海证券股权。

9、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普通证券账户的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手续

10、甲方应在交易所规定且乙方公布的证券品种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11、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及其他债务,并自行承担和缴纳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12、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3、甲方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并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等事项的通知或公告。

14、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或乙方根据市场变化及监管要求于公司网站公示的平仓线时,甲方应在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的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15、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2、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有权根据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规定或乙方的决定,适时调整、确定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期限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