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商业零售与批发企业的设立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零售与批发企业,大家了解是如的设立的?下文是详细的说明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申报文件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上海市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出具);
12、注册地的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4、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15、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6、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17、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8、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9、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2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22、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投资者资质
1、外国投资者的`要求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2、中国投资者的要求
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审批权限
(一)从事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下述1、2项外,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报商务部审批;
2、经营商品涉及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图书、报纸、杂志、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以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报商务部审批;
(二)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单一店铺面积或店铺数量超过上述各条限额的,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三)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应报商务部审批。
审批程序
(一)报商务部审批项目:
1、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设立申请;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30日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上海市审批项目:
1、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设立申请;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30日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审批原则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四)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三)项要求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条件。
(五)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七)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自2006年12月1日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上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八)经营范围
1、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可包括: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2、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可包括:
(1)商品批发;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法律依据
1、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4月16日公布,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2004年第25号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1日颁布,2005年2月1日施行)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2003年6月29日和9月29日由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
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开放磋商纪要》(2004年8月27日由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签署)
5、《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2003年10月17日由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6、《<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6月27日由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
7、《<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6月26日由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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