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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内容。

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免税减税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减免。对由于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特殊规定:

一、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二、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返)还。

拓展: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常见涉税风险

风险点——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其中: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其中: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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