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员工资支付制度
特殊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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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构成我国特殊工资支付规定。
1、法定休假日: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休假时间。包括(1)法定节假日(带薪);(2)周休假日(带薪);(3)法定带薪年休假。
2、婚丧假:指劳动者本人结婚、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国家尚未出台适用于非公有制单位的婚丧假规定。
3、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三种情况下不参加劳动但仍然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
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备注:同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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