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工资多少开始交税
关于工资多少需要交税,大家都很关心这个问题,这些也是大家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关于工资交税的问题,那么厦门工资多少开始交税?2017年厦门工资多少开始交税?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工资多少需要交税
从201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35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3500-“三险一金”。
以3500元作为起征点取代过去2000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施行。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扣除标准实施细则表明,除13500元之外,税前扣除的项目还包括三大类。
1、是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是单位给予的5种补助费用,即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书报费和洗理费。
3、是退休职工的工资和两院院士津贴等特殊津贴。
其中的书报费和洗理费等几种补贴,一定要在北京市财政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内才能免税,如果单位超额发放、超出的部分一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开工红包”算不算工资
“开门红包”不算工资
如此性质的小额“开门红包”确实不宜算工资。
“开门红包”是一种民俗性的祝福方式,并不像工资薪金,不构成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关系。
说白了,发不发“开门红包”,发多少“开门红包”,主要看老板心情,而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按先前约定产生。
如果老板就是不发“开门红包”,职工能去仲裁起诉吗?显然不行。
第二、“开门红包”并不是劳动付出的对价,性质上也不属于工资薪酬。换句话说,哪怕第一天上班的劳动者,还未给公司正式提供劳动,老板图个好彩头,也发个“红包”,图个吉利也完全可以。
第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开门红包”类的收入,也未列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属于明文法定的工资项目。
■“开工红包”不能简单地列为“福利费”
若“开门红包”由企业承担,是否可以列入“福利费”?由于“开门利是”并不属于《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明文规定的福利费科目,因此若将“开工红包”直接简单地列为“福利费”,恐怕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谈不上计入各项基数
综上,“开门红包”是一种劳动者的偶然所得,无论是从税法的角度,还是劳动法的角度,都不能算作是一种工资。
因此,谈不上将“开门红包”计入工资总额,也谈不上计入加班费基数、社保基数或经济补偿金基数了。
■提醒:如果数额过大,应当认定为“明红包,暗工资”
但要强调指出的是,“开门红包”按照一般的合理理解,数额不宜过大,几百元也就够吉利了;反之若如果数额明显过大,以“开门红包”方式规避工资总额的,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列支的,都应当认定为“明红包,暗工资”,该缴税的缴税,该计入基数的则计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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