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5调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从4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据测算,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平均水平预计达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为41.12%。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市市区(双城区除外)为每月986元,涨了251元;哈市所辖县(市、双城区)为每月765元,涨了247元。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状况等情况,我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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