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五、用工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六、用工主体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与农民工本人各持一份。鼓励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
七、施工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清欠预警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8〕65号)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
八、用工主体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用工主体要加强出勤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对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和审签工作。
九、用工主体应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见附件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一份,发包方审核保留一份。
用工主体要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人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或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的情况进行核查。
十、用工主体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见附件3)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单价、工程量、应付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工资表由发包方审核并留存备查。
建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季报制度,施工企业要按照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4)确定的统计项目及时统计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制、施工企业总责制、用工主体负责制。即:用工主体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业主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要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十二、发包方可根据用工主体委托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依据用工主体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由发包方现场监督用工主体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用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用工主体承担农民工工资直接清偿责任,发包方监督不力或因其过错致使用工主体侵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款项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用工主体不能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要承担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十三、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运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掌控农民工工资发放,确保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将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在审签当月工程进度完成量时,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作为前置要件,同时要将劳务款从工程款中单列。
十五、建设单位应设立劳工监督员,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应分别设立劳工管理员,在项目报建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劳工监督员和劳工管理员及其联系方式应予以公示。
施工企业、分包企业的劳工管理员职责是: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审核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按要求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农民工管理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劳工监督员职责是:负责督促施工企业或分包企业的劳工管理员做好农民工管理工作并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
十六、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要分级负责,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做到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七、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按程序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应督促被扣划工资保障金的单位及时补足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足保障金的,将按应补足数额加倍缴纳。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
十八、施工单位在申请退还保障金提交退款申请时,须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充分证据或提供有效担保的相关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张贴无欠薪通告,在通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方可退还保障金,否则不予退还。若退还保障金后,仍有投诉,又未及时处理的单位,将按清欠“不良行为”单位处理,在办理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时,需加倍缴纳保障金。
十九、建立建筑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与工商、质监、金融等监管部门共享。出现以下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通报工商、质监、金融等监管部门:
(一)建设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
(二)施工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分包款或劳务款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
(三)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提前划支工资保障金的。
二十、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要在企业资质检验、升级、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同时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其不良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控,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严格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按要求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伪造相关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二、各区县(自治县)所属交通(含港口、码头、铁路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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