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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积金除了买房还能干啥?

建立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在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较之普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利率低等优势。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房价的相关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6公积金除了买房还能干啥?

公积金提取一直是职工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买房需求,一大笔钱都要在公积金账户里“睡大觉”。今后,这样的情况将得到改善。据了解,陕西、吉林、海南、重庆、天津等多地已逐步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可用于支付房租、物业费、积分落户等;辽宁、甘肃、湖北、长沙等地将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向乡镇延伸,覆盖城市务工人员、无聘用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杭州、青岛、银川等地开始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

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

陕西: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明确除传统的住房消费、离退休、死亡等情形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均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重庆:对不能提供登记备案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职工,设立提取限额:单身每月900元,双职工每月1800元。这也意味着,在重庆无租房合同也可提取公积金。

天津:缴存公积金除可服务于购买住房外,还可用于积分落户及支付房租,避免公积金在账户上“沉睡”。目前,缴存公积金可纳入天津市积分落户政策。按年计分,缴存每满一年积2分,对于申请落户的外地职工具有一定帮助。

同时,公积金可用于支付租金。租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特殊情况下,缴存的公积金还是一笔惠民助困资金,缴存职工发生诸如领取失业保险金、被纳入天津市低保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等情况,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均可提取。

海南:初推出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

吉林: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放宽租房提取条件,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积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

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

今年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将加大,公积金制度要延伸到乡镇和农民工,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发挥积极作用。

辽宁为化解房地产库存,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积极采取多种方式释放需求,促进商品房销售,其中就有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重庆通过取消公积金贷款对楼盘项目类型的限制、取消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的户籍限制等措施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覆盖面。

长沙市计划今年出台新的公积金政策,即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这一公积金新政的具体执行细则仍在制定当中,最终实施仍需等待一段时间。

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

杭州:前不久,杭州出台公积金管理新政,明确放宽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对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其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执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青岛:自2016年5月1日起,青岛购房者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放款,主要缴存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全国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均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银川: 4月13日,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原则通过了《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新提出了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扩大到全国范围,且办理跨省异地贷款业务不受户籍限制,异地贷款最高额度为55万。

 相关新闻:

哈尔滨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

记者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哈尔滨市决定从9月起,将缴存比例上限统一调整为12%。对此,该中心提醒缴存比例下降的公积金贷款职工,如签订过“按月委托还款协议”,应及时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和相关银行网点更改按月提取额度,以免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还贷逾期。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转发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从9月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注意啦!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这次缴存比例对原缴存比例高的单位职工有所下降,部分公积金贷款职工月缴存金额将减少,对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多的贷款职工来说,委托提取资金将减少。因此,职工务必在每月还款日前关注还款代扣卡里的余额。

同时,已签订“按月委托还款协议”的,应及时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和工行、建行26个相关银行网点 更改按月提取额度,如还款账户内余额少于当月应还款额要及时补足,以避免还贷逾期从而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此外,贷款职工还可拨打12329公积金热线进行咨询。

哈尔滨公积金新政实施 购房者可享5大便利

1、两种新情况被纳入公积金连续汇缴范围

哈尔滨市公积金新政对借款人应按照规定连续汇缴6个月公积金方可申请贷款的规定进行扩充,以下两种情况,可被视为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

①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曾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

②借款人因调转单位造成个人公积金漏缴,但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缴。

2、公积金个人额度上调

哈尔滨市公积金新政规定: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20年(含)以下二手房,个人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双人贷款限额提高到80万元。

3、放宽贷款期限、贷款年龄

①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1—3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②建户连续缴存公积金(不考虑借款人是否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5年(含)以上,而且是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贷人,借款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4、共同还款人(借款人的家人)可提取个人公积金来偿还家庭公积金贷款

哈尔滨市公积金新政规定: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以及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都可以提取个人账户的公积金来偿还家庭购房贷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5、调整组合贷款有关规定。

如果你想要购买大户型、城中心的房子,房价肯定高,这个时候建议你申请组合贷款;或者其他公积金个人贷款可贷额度无法满足借款人需求的情况发生时,你也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继续申请商业贷款,但是要按照受委托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2016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流程:

提取流程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哈尔滨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哈尔滨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领取。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

2、职工持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公积金中心将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指定的缴存单位银行存款账户。有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职工将提取凭证交回单位财务部门并领取提取的资金。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流程:

提取材料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4、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还须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5、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还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离休、退休的,还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1、出境定居的,还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还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的,须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

15、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16、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