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富源县公租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申请条件及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富源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县城规划区集中统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县城中安、胜境街道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共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中安、胜境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项目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失地少地农民和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多人合租的平均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2人(含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5940元的家庭入住公租房。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收入标准、低收入标准、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可根据县人民政府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暂未交纳社保费用的,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或单位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由本单位担保,申请一定数量公租房,用于解决企业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由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县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县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
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县城规划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向社区申请;政府集中统建公租房向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向共建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才市场提供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和工作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由测量人员出具测量结果证明材料并签名负责,加盖社区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七)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但暂未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入和住房及工作年限符合规定的,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申请条件同上,但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第十七条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受理点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再分送有关部门审核。其中,民政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车辆购置情况,房管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税务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纳税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社保交纳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交纳情况;各部门在接件10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审核,否则视为同意。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单位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不再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通过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轮候顺序,原则上优先最低收入家庭、其次是失地少地农民、再其次是低收入家庭、最后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统一轮候配租。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发放轮候通知书,并组织摇号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办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条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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