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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他人之物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法5.65K

处分他人之物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很多同学都比较关注这个问题,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详细的内容吧!

处分他人之物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

黄天化和李晓兰是一对男女朋友。某日,黄天化得到一个紫玉花瓶,十分漂亮,于是借给李晓兰,请女友放在家里欣赏数日。一日,李晓兰的邻居刘花儿到李晓兰家里做客,看到花瓶后爱不释手,提出要以高价买下。李晓兰告诉刘花儿,这花瓶是男朋友的,但可以自己做主卖给她,双方便以10万元成交。后,黄天化前来取花瓶,方被告知已经卖给了李晓兰的邻居。李晓兰说,花瓶是没有了,但卖的钱是你的。黄天化却只想要回那个花瓶,那么,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李晓兰和黄天化虽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因为尚未结婚,所以各自的.财产还是分别所有的。李晓兰将黄天化的花瓶卖给了刘花儿,而刘花儿也知道这个花瓶是黄天化的。李晓兰的这种行为呢,在法律上叫做“无权处分”,也就是说,一个人对某物没有处分(出租、出卖等)的权利,但却实施了处分的行为。很明显,无权处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

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第三人(如本合同中的刘花儿)的利益(买到的花瓶),法律是不是要保护呢?法律如何在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呢?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效力待定制度。即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事后对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或者不予承认。如果权利人追认,那么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就成了有权处分了,否则,不能生效。

在本案中,由于权利人黄天化在事后拒绝追认,故李晓兰出卖花瓶的行为是不生效的,刘花儿应当将花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