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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未续合同仍工作,劳动关系不中断

合同法2.82W

张某于2006年2月至2012年3月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客服一职,双方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2012年3月底,该律师事务所口头通知张某,称由于单位理念发生变化,决定辞退张某,且不同意给付任何补偿。双方就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发生纠纷,劳动仲裁后,该律师事务所不服,诉讼至法院,称合同2012年1月底到期后,律所明确表示可按原合同条件继续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拒绝续签,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上班,且张某在未办理交接手续情况下擅自离职,故单位不同意支付经济赔偿金。

合同案例:未续合同仍工作,劳动关系不中断

【裁决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张某2012年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张某仍在律所工作,直到同年3月底律所口头通知辞退。诉讼中,虽然律所称未签订合同是因为张某不愿意,且擅自离岗,但是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离职情况负举证责任,因律所不能证明其提出的'被告属于自动离职,因此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关于“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因此,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所应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