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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集体合同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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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签订集体合同须知事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

(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三)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二、集体合同的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三、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的方法和人数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四、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争议处理

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