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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的“歪理”

合同法2.16W

导语: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在周末或者假期出外旅游,在跟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旅游合同中的“歪理”

  旅游合同中的“歪理”

[条款一]“旅行社成团人数为16人,如不能成团,同意解除合同。”

 点评:该条款违背了《合同法》公平、平等原则以及《合同法》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支招:因人数不足导致不能成行的,市民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费,并赔偿相应损失。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旅行社需变更出团日期的,市民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团。遇到消费者退团的,经营者应退还其所交费用,并承担相应损失。

[条款二]“参考行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作相应调整、互换,但不减少景点。”

点评:该条款违背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支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旅行社此项条款意味着可随心所欲地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这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排除了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

[条款三]“购物纯属自愿,绝无任何强迫购物行为,但团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进店参观……”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制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七条关于“旅游者的权利”规定。

支招:“旅游者的权利”包括: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市民可以最大化地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

[条款四]“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保管不妥引起遗失及损坏,导游只负责帮忙寻找,不承担责任。”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支招:在四种情境下,市民只能为自己的损失买单。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除此以外,旅行社如果无法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条款五]“因散客拼团为特惠拼团,游客中途离团会产生额外成本,故提前离团会产生离团费。且离团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与旅行社无关。”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价格法》第二条规定。

支招:其实旅行社所收取的费用,诸如老年费、教师费、离团费等,总的原因是合同约定的旅游团费偏低,甚至是低于成本,所以旅行社就想出了对特殊群体收取额外费用的办法。在没有为游客提供任何服务的前提下,还向游客收取离团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游客明显不公平。市民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标签:歪理 旅游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