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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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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需方):

标识产品购销合同

乙方(供方):

就甲方购买乙方标识牌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 合同标的及价款

1.1产品规格,数量,价格详见附件清单。

1.2 货物运输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1.3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含税到工地价)

1.4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等货物卸至交付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和支出,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1.5 货物卸至交货地点至交付前的保管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货物交付

2.1交货日期:年月日(已物流收件之日计算)。

2.2交货地点:

2.3货物卸至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外观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清点。

2 . 4乙方交付的货物若未按合同及附件要求制作的,有瑕疵或损坏的`,乙方在10天内免费更换补齐并寄到交货地.

三、付款

3.1货物抵达现场检验合格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在 7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款项;

3.2乙方收取货款前五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提供发票,付款时间顺延。

四、质量标准

4.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合格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规格要求。

五、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天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六、 违约责任

6.1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如乙方逾期 5 天仍未交齐货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如经两次更换,货物质量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未按甲方要求换货、退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 其他

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7.3 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乙方壹份、甲方叁份。

7.5 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等有效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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