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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范本模板

合同1.42W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范本模板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管理负责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注册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办公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约联系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手机: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为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保障甲、乙双方各自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前言

1.本合同中,甲方作为聘用方,即为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乙方作为受聘方,即为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本合同中“约首”部分是指本合同文本首页合同名称之后、“前言”内容之前,列明甲、乙双方身份情况的相关内容;本合同中“约尾”部分是指本合同文本尾页,正文内容之后,甲、乙双方藉此签字、盖章部分的相关内容;本合同中“附件”部分是指在本合同尾页“约尾”之后,另行单独设置页码但附随于本合同文本的单页内容或专项文件。

3.本合同中,约首、前言、约尾、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内容(第1条至第200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章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合同甲方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与乙方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以下用人单位之一

(1)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形式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3)依法在国家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形式的非营利性机构;

(4)依法在国家司法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律服务机构;

(5)依法在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

(6)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第2条 本合同乙方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但本合同乙方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未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虽已年满16周岁,但正在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的在校学生;

(3)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按时领取养老金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正在存续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尚未办理完毕终结手续或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正处于处理过程中的;

(5)与甲方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

第2章 合同当事人

第3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甲方承诺:甲方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用以表明自身身份信息情况的内容以本合同约首部分列于“甲方(用人单位)”之下的内容为准。

第4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乙方承诺:乙方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用以表明自身身份信息情况的内容以本合同约首部分列于“乙方(劳动者)”之下的内容为准。

第5条 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同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乙方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投资、控股、参股成立的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及甲方所属母公司、总公司、集团公司等管理单位,或者与甲方具有合作关系的伙伴单位均非本合同的当事人,与乙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动,必须终结以本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另行签署劳动合同。

第6条 乙方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提供劳动的自主权利,同时应当依法服从甲方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与乙方具有个人关系的家人、亲友,或其他受乙方委托的人均非本合同当事人,与甲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3章  合同订立

第7条 本合同订立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本合同一经合同双方签署,即表明本合同按照上述原则达成一致;同时亦表明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按上述原则产生。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原则而签订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8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之建立,以甲方开始录用乙方、乙方提供劳动的实际用工之日为准。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如本合同在甲方对乙方实际用工之日之前订立的,自实际用工之日生效,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9条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含身份证件、学历、专业证件、证书等查验、核实);

(2)有权了解乙方此前就业经历及是否曾受过原用人单位处罚;

(3)有权了解乙方是否曾经受过刑事处罚;

(4)有权了解乙方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毕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续。

第10条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具有以下义务

(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否则,甲方任何不实告知,均被视为构成欺诈;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将乙方列入甲方员工名册;

(3)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学历证件或其他专业证书,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证件、证书、工卡费、置装费、上岗或入职培训费等);

(4)甲方上述义务的履行,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11条 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具有以下权利

(1)本合同签订前,有权向甲方了解甲方作为甲方的注册、登记及其他与招用乙方有关的相关法定资质情况;

(2)本合同签订前,有权向甲方了解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必要情况;

(3)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如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学历证件或其他专业证书,或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证件、证书、工卡费、置装费、上岗或入职培训费等)时,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其列入甲方员工手册;并有权对外以甲方员工的名义和身份开展工作和从事相关活动。

第12条 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以下义务

(1)有义务向甲方如实说明自身基本情况(含身份证件、学历、专业证件、证书真实情况),以及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教育背景和就业经历;

(2)有义务向甲方如实陈述是否曾经或者现在受到刑事处罚;

(3)有义务向甲方如实陈述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毕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续,以及目前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

(4)乙方上述义务的履行,如有任何不实告知,均被视为构成欺诈;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13条 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约定以本书面合同为准,任何口头约定、承诺不具有劳动合同效力;但双方将口头约定、承诺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章 合同期限

第14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__项执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 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甲、乙双方约定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至 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该工作全部完毕时,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至 乙方年龄达到依法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第15条 如甲方系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14条选项中选择第(1)项时,即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该劳动合同期限应为二年以上。

第16条 本合同签定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本合同第14条选项中选择第(3)项

(1)甲方已对乙方实际用工满一年而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2)乙方在甲方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6个月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视为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

(3)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4)乙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无法定不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要续订劳动合同时。

第5章 试用期

第17条 甲、乙双方共识:本合同所指的试用期是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乙方的考察期;试用期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设定试用期对乙方进行试用的,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按照正式录用的劳动者请求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18条 甲方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设定长短不同的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19条 本合同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20条 甲方与乙方仅约定试用期,而无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甲方设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1条 甲方承诺:试用期期间,甲方给予乙方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正式录用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甲方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甲方应将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第22条 试用期内,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分别按照本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23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的试用期,只能设定一次,且该试用期包含在本合同期限之内。

第6章 合同履行

第24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诚信、守约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全面、合法行使己方合同权利、履行己方义务;任何一方因依法、正当、遵约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5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甲方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6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劳动定额标准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擅自单方更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27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予以拒绝,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甲方承担。。

第28条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并有权在下列情形下,向工会寻求指导和帮助,对甲方履行合同依法予以监督

(1)当甲方不予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乙方有权请求工会要求甲方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予以协助;

(2)当乙方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有权请求工会参与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乙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有权请求工会给予支持和帮助;

(3)当甲方实施违反法律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的行为时,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时,乙方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29条 乙方作为甲方员工期间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甲方名誉、荣誉和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对待甲方及其他员工;因乙方不诚信给甲方其他员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7章 规章制度

第30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第31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32条 甲方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并有权向工会寻求帮助,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33条 甲方制定的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向乙方予以公示,或者通过其他确保乙方知悉的方式告知乙方。

第34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向乙方公示后,应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35条 甲方依法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法定***程序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劳动争议中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和证据;否则,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8章 工作内容与条件

第36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职位名称为:_________ ;乙方工作任务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但在下列情形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乙方职位名称可以变更、调整

(1)升职;

(2)降职;

(3)调岗。

第37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并为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发放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39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如下具体工作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40条 乙方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及其工作条件,履行职责;并有责任按照甲方的工作部署与安排,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41条 合同期限内,乙方的职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及工作条件,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单方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合同中有关合同变更的约定执行。

第9章 劳动报酬

第42条 本合同中,劳动报酬是指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的劳动回报,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43条 甲方向乙方发放劳动报酬,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44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45条 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对乙方发放工资:甲方每月______日向乙方支付工资为元/月(其中包括:),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______元/月;但在下列情形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乙方上述工资标准可以进行调整、变更:

(1)加薪;

(2)减薪;

(3)其他约定。

第46条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奖金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执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47条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津贴/补贴/补助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执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48条 乙方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第49条 本合同订立时,如甲方对乙方已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甲方还应自实际用工一个月后每月向乙方支付二倍的工资至本合同订立之日。

第50条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银行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经其授权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第51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乙方工资;甲方向乙方发放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甲方名称、乙方姓名、乙方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第52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如乙方系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为合同期限的,甲方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53条 甲方应对乙方的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第54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工资报酬。

第55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须向乙方支付视同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应人民法院要求担任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因其他情况必须担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乙方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

(7)乙方参加由甲方或甲方与第三方联合举行的社交活动、公共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

(8)乙方在工作时间,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紧急危险事件,进行见义勇为;

(9)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56条 乙方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甲方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57条 甲方在乙方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乙方工资;

(2)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乙方工资;?

(3)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乙方工资。

但如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可不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58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59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标准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60条 甲方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因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或者长期放假,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时,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1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乙方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62条 甲方依法破产时、终止或者解散的,乙方有权获得其工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乙方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63条 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甲方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64条 甲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全额支付乙方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工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并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

(3)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10章 工作时间

第65条 本合同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作时间按以下第项执行

(1)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自_________:_________至 _________ :_________,每周工作40小时,自星期一至星期五;

(2)甲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周期需要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部分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合同第57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甲方因自身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执行定时工作制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而需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66条 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乙方在第65条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和乙方协商一致,并经工会同意,乙方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乙方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但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67条 甲方未和乙方协商一致,强行要求乙方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时,乙方有权予以拒绝而不为违约;

第68条 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缩短乙方工作时间从而导致乙方劳动报酬减少时,应和乙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11章 休息休假

第69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法定节假日,乙方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第70条 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为乙方非工作时间,乙方有权自行支配;每周周六、周日为法定休息日,乙方依法享有法定休息权利。

第71条 乙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不同于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办法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及休息方式,确保乙方休息休假权利行使。

第72条 乙方根据甲方规定,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自乙方加入甲方的第二年1月1日起,即享有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73条 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因见义勇为受伤或者因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享有病假休息权利。

第74条 乙方为女性时,依法享有产假休息权利,其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为男性时,但其为适龄孕育的女性配偶时,可以享有产假护理假期,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5条 乙方因婚假、丧假时,享有休假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乙方系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婚假为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另加10天假期,但乙方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6个月内一次性行使。;

(2)丧假:乙方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可享有丧假5天。

第76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岗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因突发事件不能到岗工作时,享有事假权利。

第77条 关于乙方在休假、休息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依法进行休假、休息的,甲方应当视为正常劳动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在非法定及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加班的时,如系法定休息时间的,应安排乙方在加班后一年内以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或者乙方以明示或默许等方式表示自愿放弃的,应按照本合同第57条第(1)、(2)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如系法定节假日的,应按照本合同第57条第(3)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2)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因见义勇为受伤在医疗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哺乳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5)乙方在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乙方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78条 乙方行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休息权利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甲方因客观原因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变更的除外;乙方行使其他假期休息、休假权利的,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

第79条 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外,本章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假期,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者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依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0条 本章对假期天数的计算除特别指明以工作日计算外,均以自然天连续计算,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自然顺延。

第12章 福利保障

第81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乙方为女性时办理)等社会保险;依法交纳应予以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代为扣缴。具体险种、缴费比例按照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2条 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至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福利制度或提供福利供给,以发放补助、津贴等方式对乙方进行福利保障。

第83条 甲方应根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乙方婚、丧假、应召服兵役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等特殊时期向乙方给予补助。

第84条 乙方在高温、有毒、有害等不利于乙方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必要补助和津贴。

第85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国家有工伤医疗保险关规定执行。

第86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疾病救济和医疗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87条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能力,在乙方自愿基础上为乙方购买切实必要的商业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88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依据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

第13章 就业公平

第89条 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乙方在就业、履约、升职、加薪、奖金、补助、津贴等方面,不仅享有公平就业、一视同仁的待遇和权利,而且甲方还应根据乙方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乙方予优先照顾。

第90条 乙方不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甲方歧视;当乙方为少数民族时,甲方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照顾。

第91条 甲方应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乙方不因性别原因而受到歧视;当乙方为女性劳动者时,甲方具有以下义务

(1)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员工或者提高对女性员工的录用标准;

(2)甲方不得在本合同中或者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规定,限制女性员工结婚、怀孕、生育的内容。

第92条 甲方在招用员工过程中,不得歧视残疾人。当乙方为残疾人时,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对乙方优先照顾,积极为乙方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93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健康歧视;乙方系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甲方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此歧视、疏远乙方;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除外。

第94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乙方出身农村或者来自某特定地区时,与其他员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甲方不得在涉及乙方合法权益事宜中为乙方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95条 乙方为法律许可就业的未成年工时,在平等就业、公平待遇基础上,甲方应根据乙方自然身体条件对乙方进行特殊照顾;甲方不得对未成年工设置与成年工同一的劳动定额标准。

第96条 乙方因本合同所述自身原因如受到甲方其他员工歧视或不公平待遇,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投诉。甲方有责任纠正其他员工的错误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对肇事方予以处理,确保乙方处于一个公平、非歧视的就业、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