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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1.42W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沈阳有限公司

沈阳租赁合同范本

法定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辽宁省沈阳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序言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或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该等房屋或场地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2. 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3. 在本合同中,“公共区域”一词系指:甲方指定的用来供乙方、乙方雇员、顾客、及其他访客与甲方的其他租户及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共同使用、进行服务的停车场、入口、出口、大堂、走廊、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盥洗室等公共使用的区域。

第二条 房屋或场地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路**号的***建筑物中 四 层 417 号房屋或场地(以下简称“房屋或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

2.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或场地实用面积共计 500 ㎡(详见房屋或场地位置及面积平面图附件,具体面积以现场实际测量为准)。

3. 该房屋或场地的交付标准 裸棚、裸地,提供基础照明用电 。

第三条 租赁用途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房屋或场地的所有权相关文件。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或场地仅用于乙方进行 ******* 所规定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将房屋或场地或其任何部分用于或者允许他人将之用于任何其他的目的。同时,乙方也不得将房屋或场地或其任何部分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补充条款:

4.乙方将严格履行并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沈阳市对租赁房屋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租赁期限

1.该房屋或场地的租赁期限 四 年,自泛华商业广场营业之日起计算。(或自 2009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24 日止,如商场延期开业,则以商场营业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免租装修期 60 天,甲方按照商场预定开业日期前 75 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于预开业日期前 60 天进场装修,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装修工作,自正式营业之日起起租。

3.对于甲方的购物中心开业时间延后,甲方无义务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乙方的租赁期限也相应顺延,开业日则顺延至甲方购物中心开业日开始计算。

4.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与甲方购物中心同时开业,如乙方未依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始营业,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当于两倍的日租金作为违约金,(扣点形式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每天扣除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不足之数额。而乙方则应在营业之日起,补交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甲方统一制作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店铺的外围围挡(包括装饰喷绘等所有物料)的制作费用。

5.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租赁的全部房屋或场地。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经甲方同意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有的合同则相应作废。

第五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1. 合同租赁期内(自开业起租日起 四 年),房屋或场地的租金为:首年按实用面积计算为每月人民币 20,833 元,即第一年租金 250,000 元(人民币大写 贰拾伍万 元整);次年按实用面积计算为每月人民币 21,667 元,即第二年租金 260,000 元(人民币大写 贰拾陆万 元整);第三年按实用面积计算为每月人民币 22,500 元,即第三年租金为 270,000 元(人民币大写 贰拾柒万 元整);第四年按实用面积计算为每月人民币 23,333 元,即第四年租金为 280,000 元(人民币大写 贰拾捌万 元整)或自第 / 年起,租金以上一年租金为基础每天每平方米递增 /

补充条款: 采暧、制冷期间按10元/月/㎡支付空调费,每月共计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 元)

2. 租金由乙方按月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汇入下列帐户或汇入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帐户:

开户名:****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行**分理处。同时,乙方应在两天之内将一份汇款复印件连同签约公司名称、商铺号码、付款的详细资料。

3.租金应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之内,由乙方支付至上述银行帐户并到帐。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每月第一日至甲方实际收到租金支付凭证之日的期间,按所欠租金额每天1%的比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到期日后二(2)周内,乙方仍未支付所欠租金,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所租房屋或场地供电;如果到期日后三(3)周内,乙方仍未支付所欠租金,甲方有权关闭乙方所租房屋或场地,不准乙方进入,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 20,000 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整,约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加管理费),该20,000 元将作为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之前期保证金,但是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为 40,000 元(人民币大写 肆万 元整,约相当于二个月的租金加管理费),其剩余一半履约保证金应于进场装修前由乙方向甲方补齐。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后,入驻该房屋或场地进行装修工作。

上述款项需支付至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述的银行帐户中,乙方如逾期支付,须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 租赁期内,履约保证金不得作为对月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付款。

4. 本合同终止时,在乙方将无人占据的房屋或场地交还甲方后,经扣除乙方应付的损毁赔偿费(若有),甲方应于九十(90)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所售商品的保修期或承诺的服务期限超过了上述九十(90)天的期限,则甲方应于保修期或服务期结束后予以退还。

5. 甲方在出售该房屋或场地时,有权将履约保证金转让给购房者。该购房者须向乙方承诺,遵照本合同条款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6. 合同项下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范》将于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前签署,乙方同意大厦统一的合同文本并遵照执行。倘若乙方违

反《物业管理规范》的任何条款、或违反本合同条款、或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逾期支付的金额,或扣除相当于甲方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的金额。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不足之数额;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数额,否则,乙方应每天按逾期支付的全部款项的 1.5%支付利息。

7. 乙方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致使甲方因此遭受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失,乙方均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赔偿。

在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三(3)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部分,否则,乙方须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费用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还需支付下列费用:

1. 按月支付物业管理费:以实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每天每平方米实用面积人民币1.30元/天,共计为每月人民币 / 元(人民币大写 /

元整)。管理费包括在甲方的购物中心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向房屋或场地和公共区域提供中央空调的费用,以及向公共区域提供水、电、清洁、保安、园艺、房屋或场地管理和维修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房屋或场地内的管理、清洁和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费按甲方的购物中心《物业管理规范》进行任何调整时,乙方须支付调整后的管理费。乙方每月支付租金时,应同时支付管理费。

2. 乙方应于每月第一日(“到期日”)当日或之前根据付款通知单向甲方的购物中心支付乙方使用房屋或场地而发生的相应的电费、水费、煤气费、通讯费等费用。

3. 乙方因使用房屋或场地及在内进行业务经营而应依法缴纳的任何收费及税款。

4. 倘若乙方未能支付本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乙方应承担甲方为追讨欠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例如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等)。所指欠款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6款规定计收利息。

5. 租金及管理费的比例甲方可根据商场的实际运营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房屋或场地修缮责任

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房屋或场地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或场地及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场地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对房屋或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墙壁、天花板、结构、承重、外观及公共区域进行改建、变动或分割,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房屋或场地和公共区域修复原状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屋或场地因乙方进行的施工而出现的任何缺陷,应由甲方安排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除房屋或场地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在装修施工动工前十四(14)天,将两套装修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提交甲方批准。在获得甲方或甲方代理人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进行任何装修工作。如按规定还应向有关部门(包括房屋或场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需办妥有关手续后,且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装修工作。乙方上述报批的义务不得因取得甲方批准而予免除。

4. 在装修施工动工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保建筑工程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物业管理规范》要求,向甲方出具有关投保的书面证明。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投保的义务不得因甲方投保方面的任何安排而予免除。甲方应被设定为相关保单项下的受益人。

5. 乙方的装修施工工程须遵循保险公司、《物业管理规范》以及甲方的有关要求。

6. 房屋或场地的消防设施及中央空调系统的全部安装及改建,只能由甲方指定的施工承包单位,按照经甲方和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甲方和政府主管机关事先书面同意,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予以改动。其他工程,乙方可聘请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施工,但条件是,乙方在与其所聘请的施工承包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之前,须将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审批。甲方对该等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批不得免除乙方依法及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

7. 乙方承诺,保持房屋或场地具备良好、清洁、适于出租、牢固的状况和条件,并按甲方不时提出的要求予以适当粉刷和维护,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承诺应适用于房屋或场地的整个内部、店铺门面(包括地面涂料以及墙身、地板和天花板的内部涂层或其他粉饰材料及底层)、和其他固定装置和附属装置(包括所有门、窗、电气设备、空调装置和管线)。

8. 甲方负责对甲方购物中心的全部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修及保养。

9. 甲方负责维修房屋或场地及附属设施,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工作而产生的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10. 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把该房屋或场地恢复原状,使之具备良好和适于出租的状况及条件(正常磨损除外)。乙方拆除添置的设备(例如空调机)时,不得损坏房屋或场地结构,经甲方验收认可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若因乙方未能遵守本项规定使得必须由甲方进行修复工作时,甲方的全部支出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转租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 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抵押本合同中的权利;

2. 将房屋或场地转租任何人,或将房屋或场地的所有权让与任何人;

3. 与任何第三方共用房屋或场地。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妥善使用房屋或场地及公共区域。

2. 乙方同意:

(1) .不利用房屋或场地储藏其数量不符合乙方业务或经营性质的货物或商品,亦不将超出房屋或场地地面载重量或易燃、易爆、易腐蚀或其他危险的任何货物和商品带入房屋或场地;

(2) .不将房屋或场地用于住宿、过夜等目的,亦不在房屋或场地内饲养任何动物或进行可能对甲方的购物中心的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3) .不进行亦不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给甲方或租用甲方的购物中心的其他租户构成妨害、或给房屋或场地和公共区域造成损害的任何行为,且不将房屋或场地用于双方本合同规定以外的用途;

(4) .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导致房屋或场地保险合同失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而引致甲方需支付的保险费和有关保险续期的所有费用有所增加,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补偿所有增加的保险费用。

3. 房屋或场地内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坏或伤害,除非是由甲方原因直接引起的均全部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