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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小心遭遇黑中介

出国淘金遇陷阱 护照无效遭遣返

出国务工,小心遭遇黑中介

法院判决中介人与前妻共担责任

徐某等数十名农民怀着出国淘金梦,刚到异国机场就被发现护照无效。被遣返回国后,他们找到中介人想讨回巨额代办费用。不料,中介人却与妻子离婚,并揽下全部债务。徐某遂提起诉讼讨要相关费用。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叶某返还徐某赴韩国签证代办费用38800元,被告叶某的前妻吉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叶某对外声称大量招募赴韩国打工人员,且对外宣传的代办费用低于当地劳务输出公司打出的牌价,吸引了不少渴望出国“淘金”的当地农民。

不久,叶某与原告徐某达成协议,由叶某代徐某办理去韩国的签证手续,徐某支付费用人民币43800元。当地其他数十名农民亦与叶某签订类似协议。2002年2月7日,徐某向叶某支付43800元后,叶某出具收条1份。

2002年2月8日,徐某与其他数十名农民一道,从北京坐飞机出境前往韩国。到韩国机场后,因护照被认定无效禁止入境而滞留机场。次日,他们全部被遣返回国。

为此,徐某要求叶某返还代办费用43800元。经徐某多次追索,叶某仅给付徐某3000元。2002年7月29日,叶某与其妻吉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叶某的债权债务与吉某无关,吉某的债权债务与叶某无关。

2005年,徐某的岳父身患癌症后,徐某曾通过双方熟悉的第三者要求叶某返还代办费用,第三者向叶某转达了徐某的要求,但叶某未履行返还费用的义务,第三者遂代叶某支付了2000元。

2004年1月9日,徐某与另一案件原告陈某向叶某追要所欠代办费用时,双方发生纠缠,后被当地派出所劝止。2007年2月17日,徐某和陈某就此事再次与叶某发生纠纷,双方在当地中心派出所达成协议,由叶某给付徐某、陈某各2000元,用于双方寻找律师共同解决纠纷。事后,徐某未能付此2000元。

徐某发现私下解决无望后,于2007年5月29日向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将叶某及其前妻吉某一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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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叶某在无任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收取高额费用,将原告等数十名农民送往韩国,由于未能办理合法的签证手续,导致该数十名农民在韩国机场被禁止入境并遣返回国,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为此,被告叶某应将所有费用全额退还给原告徐某等数十名农民。被告在原告等人多次索要下,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其行为显属对农民之利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叶某与原告徐某间因劳务输出问题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在被告叶某、吉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且无夫妻财产约定之证据,故该债务应推定为被告叶某、吉某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嗣后离婚对债权债务的约定,依法不得对抗原告徐某,故原告徐某同时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有法可依。

一审判决后,被告叶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于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说

徐某:出国不成应退还费用

叶某:刑事部分尚未有结果

吉某:已离婚不应作为被告

原告徐某诉称,2002年2月,两被告承诺为我办理赴韩国签证,收取我代办费用43800元,并保证不能出国退还全部费用。但被告一直未能为我办理出国事宜,经我多次追要,被告退还给我5000元,尚欠38800元。2007年2月17日,被告承诺于2月19日处理,但被告未履行承诺,现要求两被告偿还38800元。

被告叶某辩称,我已经为原告办理了去韩国的签证,我未向原告承诺退还代办费;且原告等人已控告我诈骗,该案已移交北京市公安机关审理。另外,2007年2月17日的收条是胁迫所写,不是还款的承诺,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叶某向法庭提交了北京林秋敏的欠条(包括原告徐某在内等14人)复印件1份,证明应由林秋敏退还原告等14人的代办费用,并提交了海安县公安局2002年6月4日移送案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等14人已控告被告叶某犯诈骗罪,后该案因主要犯罪地在北京,被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至今未有结论,故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徐某则认为,北京方的欠条是出具给被告叶某的,并未直接出具给原告等劳务人员,北京方与叶某、叶某与劳务人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相关费用应由叶某夫妇直接承担责任。

被告吉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叶某是劳务合同纠纷,我没有参与经营,且我与被告叶某已经离婚,离婚时已经明确叶某的债务由其自行负责,我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