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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依法批准的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

第六条 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相应类别。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原则上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通用。

第三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中国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六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七)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