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也有权利保障
-案例:
2008年6月1日,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张试用期期间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3000元。
试用期满后,小张经过了解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便向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超过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违法,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小张2008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
维权提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80%,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大家要注意维护自己试用期内的相关权利,避免成为用人单位廉价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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