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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多付款诉求撤销获支持

重大误解多付款诉求撤销获支持
建设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扣减工程款,施工方在扣减工程款的决算单上签字后,发现对方属对工程质量认识错误,诉请撤销。近日,该起撤销权案件依法审结。  2008年5月,唐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工程的内外墙及顶棚刷涂料、木门油漆等劳务工程发包给唐某。当日,唐某将上述协议中内外墙及顶棚刷涂料的劳务工程以每平方米0.3元的价格转包给茆某。此后茆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8年9月3日,该工程监理部门要求内墙涂料立即整改,茆某于同月15日完成了整改任务。2009年1月,唐某在核算工程决算单签字认可其所承包工程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面积每平方米扣除0.50元,共扣减工程款一万余元。但之后,唐某发现对方属对工程质量认识错误,于是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唐某承包的工程虽曾存有质量问题,但已整改完毕,建设工程也已实际使用,且建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及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证据,故其按0.5元每平方米扣减唐某工程款没有依据,唐某在扣减工程款一万余元的工程决算单签字,属对工程质量认识错误,应予撤销,故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宣判后,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任学影 记者:李林克)(未经本站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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