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最新调整消息
据悉,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提高了,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下半年增发的部分将会补发。
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南京市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下半年增发的部分将会补发。
据了解,这次待遇调整对象为三大类人群。第一类是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 第二类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第三类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按照调整的标准,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元,二级每月增加296元,三级每月增加275元,四级每月增加25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另外,此次南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十一区统一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新闻链接: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增发部分将会补发。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元,二级每月增加296元,三级每月增加275元,四级每月增加25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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