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设12档最低补30元
青岛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青岛原有的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补充完善。为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通知》明确,大龄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保制度的时间算起。
2010年,青岛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建立并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贯彻市政府文件规定,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但随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有些阶段性政策因调整对象消失、部分条款失效,需要进行清理。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省和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明确政策依据,对原有的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市人社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和市已经调整并实施的相关政策,《通知》予以重申和明确,主要包括缴费标准、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等政策。其中明确,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其中对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此外,《通知》还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一是参保人不得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外,还要追回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是对大龄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保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我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
三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待遇发放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待遇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服刑期满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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