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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庆有16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6种情况具体为:

在大庆有16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2、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家庭唯一住房,用于支付房租的;

7、购买本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

8、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并在其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9、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10、退休的;

11、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1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1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5、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16、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对于缴存人的子女患病是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患九种重病、大病的可提取,子女不可以。

有的缴存人虽符合提取条件,但在一些情形下不予提取。比如:

通过赠予、继承无偿取得全部产权的`房产;

夫妻之间产权进行买卖、过户更名的房产;

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体现原夫妻共有房产判给其中一方,一方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房款给对方的情形;

在商业银行用房产抵押办理的非购买自住住房类的贷款;

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的(互买双方房产的行为视为互换行为);

产权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非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

购房人或借款人非本市缴存人,其同户父母、子女不能因其购房或还贷行为提取;

市区缴存人在四县或四县缴存人在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人或配偶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