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飞来横祸 工伤被认定企业拒赔怎么办?
2010年8月8日,王建新(化名)驾驶其所在公司的客车上班,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后不幸身亡。虽然王建新家人获判赔偿23万元,但是由于肇事者被判处刑罚送监,赔偿无果。2011年3月,王建新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工伤赔偿43万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请求,但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并上诉到法庭。最终,在律师法律援助下,该案以调解告终,用人单位赔偿8万元。
一场交通事故,两个官司,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事人该如何索赔呢?
上班途中飞来横祸
2010年,53岁的王建新在北京一家物流公司担任送货司机,和妻子、一双儿女住在通州区西集镇。一家人过着普通忙碌的生活,但平静的生活在2010年8月8日的清晨被打破。
当日清晨6时许,王建新驾驶公司的金杯车去上班,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通香公路沙古堆村西口时,与拐弯而来的李永辉(化名)驾驶的货车相撞身亡。
王建新的儿子王磊(化名)说,“我爸每周会有休息日,下班晚的话,他干完活会直接开车回家,上班的时候再开车去公司。”
通州交警支队出警勘察后认定李永辉拐弯抢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建新负事故次要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永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李永辉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家属办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3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李永辉以“家中有小孩,父亲生病,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后被送监。王建新家人的赔偿彻底找不到人要了。于是,王建新家人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一直无法要回。于是,在这场官司中,王建新家人除了得到一纸判决书之外,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工伤被认定企业拒赔 法援律师帮助维权
撞人的李永辉还在狱中,家中却急需用钱,怎么办呢?王磊很想知道,“父亲是在上班途中去世的,算不算工伤?有没有工伤保险?”
2011年3月9日,王建新家属向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社保局调查核实,认可了“王建新是这家配送公司的司机、2010年8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建新负次要责任”的事实。2011年5月13日,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王建新工亡。
2011年6月20日,王建新的家属向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后,为其指定了承办律师——天正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勇律师。刘律师接案后,迅速了解案情约见受援人,决定按工伤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该配送公司未给王建新缴纳工伤保险。于是,刘律师要求该配送公司给付王建新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家属办理丧事误工费等,共计434789.45元。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起诉后调解终赔8万元
王建新单位拒绝接受裁决结果。“他私自开公司车回家就是一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庭审中,用人单位还以“王建新已经获得侵权赔偿”、“计算标准过高”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给付工伤赔偿。
刘建勇律师认为,虽然交通肇事方的侵权责任有判决,但王建新并未实际获得任何赔偿,且交通事故侵权和工伤保险属不同法律关系,对工伤赔偿的要求与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并不冲突。
最后仲裁委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裁决支持给付丧葬补助金2422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共计4064402元。
2011年12月8日,该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结果,向通州法院起诉。审理阶段,在法院的主持下,王建新家属和用人单位同意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该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王建新家属8万元。
案外释法
上下班途中什么情况算工伤?
刘律师说,首先,“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找朋友聚会而发生交通事故则不被认定工伤。
其次,交通事故是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劳动者因自身主观原因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以及酒后驾驶等原因(被公安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保留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两个法律关系受害人如何维权?
车祸引发的工伤事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关系,二是工伤赔偿关系,两者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诉讼主体不同。交通事故中赔偿主体是肇事方,工伤赔偿中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
其次,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采用的是过错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过错来划分责任;工伤赔偿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赔偿标准不一致。交通肇事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标准,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受害人如何维权,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
交通事故与工伤交叉能获双重赔偿?
据刘律师介绍,实践中,就北京而言,大体如此处理:2007年11月前发生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执行补差原则;2007年11月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则实行上述双重赔偿原则。但是赔偿款中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不重复给付。刘律师认为,当事人应双向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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