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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赔偿流程

山东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赔偿流程具体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指南吧!

山东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赔偿流程

  山东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赔偿流程

山东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 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3年5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6月10日前,各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2013年 5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调整待遇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山东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报案:(适用本地或异地工伤)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二、就诊

1. 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 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 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 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 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7. 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 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三、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单位资料:

l 15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报告,填报《工伤事故申报表》

l 员工病历复印件

l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l 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l 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4、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公司到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四、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公司到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公司。

3、公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延伸阅读

山东省上调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这是山东连续十二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后待遇将于今年10月底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三项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