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亮点解读
泸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盘点八大亮点
2014年8月27日,泸州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泸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有哪些新政策呢?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对该项政策显现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合并了新农保和城居保
由于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内容基本一致,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从文件出台之日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市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提高
由于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水平低,相应的待遇水平比较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现行的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增加到13个缴费档次,增加了15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增加的三个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为100元、120元、160元。提高缴费档次后,使有缴费能力的参保对象可以提高档次缴费,增加其个人账户积累,年老后可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此项政策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扩大了政府代缴的范围
为体现我市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缴费进行代缴最低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进行代缴最低档次费用,即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鼓励参保人员在达到参保条件时及时参保,增加自己的缴费年限,提高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亮点五:建立了长缴多得的养老金激励机制
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此标准为2009年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制度,已5年未作调整,参保群众普遍反映待遇太低,不足以养老。因此,从今年1月起,我市按省政府要求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60元,增加幅度近10%,同时还建立了正常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可望在未来几年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逐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取消了原新农保的捆绑政策
原新农保制度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我市按省政府的要求,取消了此捆绑限制,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家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家意见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
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二级财政负担。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此举既响应了国家提倡火葬的制度,又对参保人员死亡家属给予了一定补助。
实现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衔接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4]28号)精神,参加城乡居保且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60周岁)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时可申请按转入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参与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确定个人账户金额,补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可自愿一次性补缴2011年1月1日至当地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期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其参保时间记载为2011年1月1日。此类人员在确定为2011年1月1日参保后,可视为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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