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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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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2014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如果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辽宁省内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通知》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对于不按照标准发放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将情况反映给企业工会或所在区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协调无果后,将由有关执法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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