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是多少呢?很多市民对此都十分关心,据悉,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出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出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同时,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一)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3、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天津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4、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5、在天津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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