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
4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日前正式印发,4月1日起执行,有限期为两年。《规定》对城镇医保参保人员因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出差探亲等期间在异地就医,从申办流程、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转诊医疗机构管理、就医人员管理、争议处理等方面应予以进一步规范。
申办流程:按规定办理特殊情况可补办
《规定》适用于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因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出差探亲等期间在异地住院治疗。参保城镇职工申请异地安置,需填写相关表格,再按相关规程的有关要求办理。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原则上不转往本行政区域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往本行政区域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经办。
具体流程为:转诊医疗机构检查诊断或治疗后,由经治医师(副高级以上职称)填写申请表,说明转外就医理由,科室主任、分管医保院长逐级审核同意,经该医疗机构医保办登记签章后,患者即可转外就医。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业医学专家,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月转外就医情况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及时反馈转诊医疗机构。同时,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转外手续的,须在转外就医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报销比例:异地就医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就诊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等级证明、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限办理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限办理异地安置人员)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审核标准与本地一样,按我省《三项目录》和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比例有一些区别,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类别和比例报销:异地安置医疗费用,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按兰州市参保城镇职工有关规定报销;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经批准符合转外就医的参保城镇职工,可按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参保城镇居民在兰州市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报销;出差、探亲等医疗费用,符合急诊急救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身份根据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而产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按照兰州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保报销相关标准、比例给予报销。同一病种参保年度内仅限报销一次。
管理:办转外就医手续后1月内必须异地就医
《规定》还对转诊医疗机构和就医人员明确了管理。转诊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根据转外就医条件,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未及时转诊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审定后,若医疗机构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治疗,转出后的报销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从转出医疗机构月结算相关费用(统筹、大病补助基金等)中扣除,并扣除相应日常考核分值,并分别扣除转诊经治医师和科室主任定岗医师积分3分。转外就医原则上只限转一家三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往第二家医疗机构的,需有第一家转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外就医治疗时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治疗需要,超过3个月的,必须有转入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转外就医审批通过后,仅限一次异地住院治疗。
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1月内必须前往异地就医,若超过期限须到转诊医疗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延期满后仍未转外就医的,须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应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因就医医疗机构未及时提供报销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逾期不予报销。异地就医必须严格执行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基金支付范围有关规定。参保城镇职工异地安置期间《社会保障卡》处于冻结状态,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争议处理方面,市医保经办机构将成立异地就医复审小组对争议进行处理。如对结果有异议,应在1月内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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