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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发放标准

据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下面是更加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海南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发放标准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5%发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

说明:

1、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就是我们的缴费基数,比如失业前12个月员工每个月的缴费工资是2529.6元,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就是(2529.6*12)/12*50%=1264.8元

2、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5%发放:就是说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最高不会超过1430*95%=1358.5元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三亚市为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590元,就是说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最低不会低过590*120%=708元

【拓展阅读】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率。

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2016年5月-7月已经按1%缴纳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