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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至2018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规定

2016至2018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变化?下面跟本站小编来看看!

2016至2018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规定

  关于2016至2018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人社函〔2016〕1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统筹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12〕9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第二轮潮州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公开招标结果,现就2016至2018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随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均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职工大病保险被保险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被保险人;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批准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人员为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

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新生儿母亲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病保险或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度随其母亲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免交大病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承保机构和承保期限

(一)承保潮州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机构”)。

(二)承保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出院(包括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入院、2016年1月1日0时后出院)的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根据被保险人投保险种由承保机构按规定标准进行赔付。

三、保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保费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6年度2.64元/人·月、2017年度2.72元/人·月、2018年度2.80元/人·月; 职工大病保险:2016年度4.95元/人·月、2017年度5.10元/人·月、2018年度5.25元/人·月;补充医疗保险:2016年度29.70元/人·月、2017年度30.59元/人·月、2018年度31.48元/人·月。

(二)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批准纳入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支付。

鼓励市直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市其他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为其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所需保费根据投保单位经费来源渠道分别由用人单位或同级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