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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宁夏两地集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宁夏失业保险费率下调至2%

青海/宁夏两地集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宁夏回族自治区将调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3%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

新的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从2015年3月1日算起。

青海失业保险费率下调至2%

日前,青海省人社厅印发通知,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

这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适用于青海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将直接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近1亿元,减轻个人缴费负担0.86亿元,职工个人每年平均减少缴费262元,受益职工达到39.37万人。

福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206元

福建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调整养老金。按照新规,福建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增加206元。

本次调整月增加标准由定额均等增加部分、与福建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和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组成。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14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补齐至2023元后,再参加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