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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将全覆盖

安徽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安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将全覆盖

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居民医保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有效提升。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居民医保(含在校大学生)人员。现行的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制度平稳并入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动态调整。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居民医保(含在校大学生)人员。现行的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制度平稳并入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动态调整。

10项合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

省人社厅介绍,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有些虽然属于合规医疗费用,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具体而言,共有10项: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多项保险共织“安全网”

省人社厅表示,我省将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此外,全省还鼓励各地探索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提高大病保险制度保障的精准性。鼓励各市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职工参加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筹集方式、起付标准、支付范围和分段支付比例等可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执行。现阶段职工参加大病保险的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拓展阅读:安徽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80%

11月24日,安徽省人社厅公布了《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且支付比例要到50%以上。

筹资标准为年人均30元左右

大病保险,是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二次报销”。去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以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从安徽省人社厅发布的《意见》来看,此前大病保险针对“新农合”参保对象,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纳入,真正实现了“全覆盖”。在筹资标准上,安徽省要求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近几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现阶段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可按年人均30元左右筹集,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十项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

安徽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全省参加居民医保(含在校大学生)人员,现行的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制度也将平稳并入大病保险制度。在支付范围上,《意见》明确了十项医疗费用不纳入合规范围。

按照政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各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后年度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动态调整。

哪些费用可以用大病保险报销?《意见》中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费用的上限。

与此同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等10项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分类报销”最高可报80%

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费用?《意见》明确,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将分类别按比例支付,其中超过20万元部分可报销80%。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其中,起付标准以上0-20000元(含),可报销50%;起付标准以上20000-100000元(含),可报销60%;起付标准以上100000-200000元(含),可报销70%;起付标准以上超过200000元,可报销80%。

此外,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