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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史上最严公积金新政”是否有充分理由依据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广州“史上最严公积金新政”是否有充分理由依据,希望大家喜欢。

广州“史上最严公积金新政”是否有充分理由依据

“史上最严公积金新政”理据充分吗?

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把广州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总额度限制在170亿呢?其理据何在呢?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放宽二次贷款真的让住房公积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形,我们依然可以通过调剂累积余额比较大的中西部省份的公积金来缓解收不抵支的程度。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顶层设计,单靠一个城市采取“史上最严公积金政策”是无助于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和效率问题的。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公积金新政的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是依然坚持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人士不再予以贷款。官方给出的解释有两条:一是此条款影响不大,只有不到一万名市民享受了二次以上的公积金贷款,二是2014年公积金贷款总额度只有170亿元,比2013年的310亿元少了140亿元,而今年前五个月已经用完了100亿元的额度,意味着在剩下的七个月时间里只有70亿元的额度可供使用。因此,市政府坚持要实现据说是“史上最严公积金新政”。

我认为,上述的理据值得商榷。首先,从全国范围来看,截止2011年底,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高达2.1万亿元,可是大多数省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较少,归集起来的资金大量沉淀在银行体系,使用效率偏低,这意味着公积金盘活存量的空间相当庞大,尽管广州市公积金的使用情况会与中西部省市有所不同,但是广州市采取最严公积金新政似乎与全国范围内要盘活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作为“微刺激”的政策措施拉动内需的方向似乎并不一致。

其次,官方说坚持此条款受影响的民众人数不多,似乎是想说明那些在网上发表意见反对一辈子只能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的人士属于少数。我认为,政府施政的着力点不应该放在政策的'受益者是多还是少,如果政策本身有利于改善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也能够让包括被官方称为是“小众人士”在内的市民通过公积金的二次贷款改善了住房条件,这样的政策就是好政策,就应该出台。而官方现在的说辞似乎是,宁愿让大量公积金沉淀在银行体系之中,也不愿意让一部分有条件改善住房条件的市民去申请二次贷款,于情于理都是难以说得通的。

官方拟限制公积金二次贷款还有一个理由是要“确保91%已缴纳公积金却未曾贷款的职工公平公正使用的权利”。表面上看很有道理,反映了政府部门很重视公平原则,可是这可能是一个伪命题:大家都知道,以目前广州市的房价水平,以目前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不吃不喝也要十年以上才能有机会支付首期,换言之,绝大多数的公积金的缴纳人都是难以短期内实现购房梦的,仅有9%的公积金缴纳人自身也申请了公积金贷款而圆自己置业梦的情况并非不正常,这些人士当中,不排除有相当一部分是“上车一族”,首次置业时选择了小户型的住房,当他们二次置业,希望能够以小换大时,却被排除在公积金贷款的大门之外,须知这些能够选择二次置业的人士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这正是我国拉动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力量,而广州市现在的做法却是与这些中产阶层人士“过不去”,确实让人费解。

那么,如果放宽二次贷款,会不会造成对后来购房者的不公平,使他们贷不到款呢?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只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一直存在下去,我们依然可以依照现收现支的做法来应对申请者的贷款要求。至于说2014年只剩下了70亿元的额度,故要坚持“史上最严公积金新政”的说法更是站不住脚的:谁敢说到了2015、2016年实行了最严公积金新政后不会造成大量的公积金沉淀在银行体系之中?到时市政府是否又要出台新政策要盘活住房公积金的存量呢?我们用一个年度的公积金的贷款总额度作为制定对民生有长远影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依据是不合适的。

当然,政府部门可能有难言之隐:当前广州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如果放宽公积金的贷款政策,让申请者可以二次贷款,可能会进一步推高广州市的房价,与中央政府坚持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的基调相违背。我认为上述的想法尽管理论上很合乎逻辑,可是却可能与现实相距甚远:我们得承认一个现实,即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是与房地产的炒卖活动有关而不是与正常的自住需求有很大的关联,房地产的炒家是不会去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而目前申请公积金贷款者属于首次购房者,是为了解决自住需要的,即使他们之中有人提出第二次贷款申请,也大多属于改善住房条件的,即以旧换新,以小换大,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影响很有限。

可见,放宽公积金二次贷款的限制并不会造成房价快速上涨。如果以上观点站得住脚,我就有点质疑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把广州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总额度限制在170亿呢?其理据何在呢?是担心超过此额度就会造成广州市房价不受控制吗?还是担心在往后的年度会出现住房公积金的收不抵支?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放宽二次贷款真的让住房公积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形,我们依然可以通过调剂累积余额比较大的中西部省份的公积金来缓解收不抵支的程度。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顶层设计,单靠一个城市采取“史上最严公积金政策”是无助于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和效率问题的。

拓展: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